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是货物实际进口的证明,是进口售付汇和付汇核销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防止企业使用不需要对外支付的报关单购付汇或以此作为核销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下发有关通知,依据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按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即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分类。将报关单分为“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和“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三类。企业应按照海关有关管理法规,依据实际的交易类别,如实向海关申报。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售付汇和核销时,将依据报关单上“贸易方式”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属“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付表1)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二、凡属“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2)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除核查报关单真伪外,还必须按附表2所列的购付汇条件,审核其他材料。确认其符合售(付)汇条件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凡属本通知所列“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类别(见附表3)的报关单,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均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四、对贸易方式为“9739其他贸易”的报关单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原则上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如企业要求对外付汇应尽快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甄别后按通知决定是否售(付)汇。
五、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原“0345来料成品内销”及“0744进料成品内销”已在2000年分别修改为“0345来料成品减免”(见附表2)和“0744进料成品减免”(见附表3),凡1999年海关签发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0345来料成品内销”和“0744进料成品内销”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应分别视同2000年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贸易方式为“0345来料成品减免”和“0744进料成品减免”。
六、今后,凡属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不再签发进口货物关单证明联。对于通知下发前各海关已签发的属于附表3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均不凭以办理售(付)汇及核销手续。
以上规定自2000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1: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备注
0110 一般贸易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仅指成品油
0615 进料对口
0715 进料非对口
1110 对台贸易
1741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4039 对台小额
4019 边境小额
附2: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24种)
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购付汇条件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支付的,可以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上缴费低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须审核合同、发票,对于合同规定以工缴费抵偿设备的,不得凭以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
0654 进料深加工 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按汇发(1999)78号《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规定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