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服务功能和内容
1、 对外开立信用证;
2、 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 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 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 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 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进口商应向我行提交
(1)申请人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加签章;
(2)贸易合同副本、进口批文;
(3)外经贸部(委)核准批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预留印签;
(6)按我行要求交纳开证保证金或抵押、质押担保或办理购汇手续;
(7)经银行对开证申请书内容的合规性与表现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对外开出信用证;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