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适用于如下贸易方式:
进口商为其市场的需要,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而制造商或供应商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两者之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来往,故须请中间商介入,把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而从中谋取利润。
中间商为了保住商业秘密,不愿将货源或商业渠道予以公开,以为赚取其中间的利润。故进口商与中间商签约进口所需货物,尔后中间商再与出口商签约,推销其产品,这种贸易方式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进口商签订两份契约。中间商与进口商签订的契约,称第一份契约。依第一份契约所开具的信用证称原信用证(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主信用证(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契约,称第二份契约,依第二份契约开具的信用证,称背靠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称附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证的受益人系为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原信用证的出口方变成背靠背信用证的进口方。
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
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方式,在支付结算中可采用背靠背信用证(
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为后盾(Backed)而开发的。
原信用证与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的不同点是在价格上有差额,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高低之差系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关于交货日期,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期交货。
开立背靠背信用证的银行为了减少风险,保护其权益,故在信用证列有如下条款:
凭原受益人提示于×年×月×日×××银行(原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才兑付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条款称限制性条款,凡不能满足此条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货款。
背靠背信用证的风险在于:不论进口商因故倒闭或死亡,或对契约货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制造商)因故不能交货,或货物的性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其中间商都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