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 15天内,将有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二是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同时须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据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处罚外,将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