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4日,王先生在临安“佳吉快运”托运十箱服装(共计1313件)到苏州,价值八万元左右。当时他没有要求“佳吉快运”清点托运货物数目,也没有说清是部分保价还是全部保价,只支付了122元托运费、9元保费和1元杂费,总计132元。
6月25日,王先生接到收货单位来电,说其中四件物品包装破损,不能接收。他立即赶到苏州,在苏州“佳吉快运”工作人员面前清点货物数量,填写了缺失情况——货物少了99件,损失近六千元。
王先生要求“佳吉快运”赔偿他的损失,但对方却以剩余货物价值大于保单填写价格为由予以拒绝。在货物运单“保价”一栏里,记者看到填写的是“2250×0.4%=9”。对于这个保价,“佳吉快运”解释说,“2250”是托运人自己提出的货物总价格,9元是总价格乘以0.4%得出的,也就是最后收取的保费(注:若按8万元计,保费应为320元)。
先没做清点 所以无需赔偿
关于拒绝赔偿的理由,“佳吉快运”上海总公司投诉中心的丁经理称:顾客没有声明是部分保价,我们便将其视为全部保价。保价的过程就是顾客声明货物价值的过程,所以我们有理由将保价2250元当作全部货物的价值。
丁经理说,托运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损失,有两个赔偿标准:一是数量标准,二是金额标准。王先生在托运前没有让临安佳吉员工清点,那就只能按金额标准进行赔偿了。按照王先生的说法,货物总价值八万,现在损失了六千,剩余货物的价值还有七万多,远远超出了货物保价2250元,所以我们无需赔偿。
律师:损失该由发件人承担
对于这份货物运单,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认为,快递公司运单中的契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运送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未保价和保价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供发件人选择。发件人签署运单,即表明其已接受该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故应当受其约束。
此案中,由于发件人未按约定足额对货物进行保价,而且当场也没有向运送人清点货物数量,所以损失应由发件人自己承担。如果发件人当时清点了货物件数,那么,不管申报价格是否低于剩余货物的价格,货运公司都要按照损失数目的比例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