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重点,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确保道路运输畅通。
通知说,从2004年6月起,全国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个别地方工作出现松懈,超限超载有所反弹。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对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以后新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按照违法车辆处理,发展改革委撤销相应的车型,公安机关不发放车辆牌照,车辆生产厂家负责召回车辆,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
通知强调要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要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对于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要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及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于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