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江苏武进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的50吨甲苯由湖北航运公司承运,受载后因起火燃烧,50吨甲苯全部损毁。
案情
1986年12月8日,江苏武进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简称五文化工公司)与永红商店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永红商店销售50吨甲苯给五文化工公司,并由永红商店代办托运。随后永红商店同化工厂签订同样的购销合同。
1987年1月1日,永红商店与湖北航运公司(简称航运公司)联系,要求将该批甲苯由武汉港运往江阴港。航运公司的《承运登记单》上填写的发货人是永红商店,收货人是武进县化工防腐材料厂。承运船是黄陂挂机49号,即张XX的个体木质船舶,航运公司加盖了“货物准予1987年1月11日进鄂航15号趸船”的日期戳。
永红商店于1987年1月7日将运杂费2640元汇入航运公司帐户。1月9日至11日,化工厂将50吨桶装甲苯分别运送到鄂航15号趸船,又经搬运工人转装到黄陂挂机49号船上。在装船过程中,永红商店进行了数量验收,化工厂当即将甲苯渗漏严重的换装3桶。
1987年1月22日0800时,黄玻挂机49号船在武汉港五福路江边停泊时,因甲苯液体气渗漏,遇张XX做饭使用的明火引起燃烧爆炸,造成船货全损。五文化工公司在该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80140元。
各方争议
五文化工公司认为:1987年1月22日,航运公司将我公司购买的50吨甲苯交挂机49号个体船舶承运,挂机49号船受载后起火燃烧,50吨甲苯全部损毁,航运公司应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
航运公司认为:五文化工公司的货物是永红商店直接与张XX办理的托运手续,我公司只是代收代付运费,与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永红商店认为:依合同规定,本店代五文化工公司与航运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货物装上船后,其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原告,到此,永红商店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XX及化工厂未发表意见。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甲苯系国家规定的一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永红商店,航运公司及张XX没有按危险品运输的法定程序向港航监督机关申报,在未取得《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运单》的情况下擅自装载上船,违反了《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品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其运输合同无效。
航运公司接受了永红商店代办危险品的托运后没有向港航监督机关申报,冒然批准危险货物由禁止装卸的码头装载上船,将危险货物转交给不具备承运危险货物的个体船户承运,其行为违反了《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永红商店在代办托运危险品时,没有在货物运单内填写货编号,没有向承运人递交危险品的有关证明和检验货物的质量,违反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XX未经运输危险品业务知识培训,不了解货物性质,也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的条件,竟然在船上用煤炉明火做饭,其行为违反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一定责任。
化工厂对自己生产和销售的甲苯,未按法定标准包装,引起甲苯渗漏,违反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
处理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航运公司赔偿五文化工公司货物损失30000元整。
2.永红商店赔偿五文化工公司货物损失28000元整。
3.化工厂赔偿五文化工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整。
4.本案受理费818元,五文化工公司自愿承担188元,航运公司承担330元,永红商店承担250元,化工厂承担50元。
注:在本案中,五文化工公司根据张XX的实际情况,自愿放弃对张XX的赔偿要求。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