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1989年9月23日,2200时,李XX在“富清山”轮进行矾土装船作业,船吊钩头突然整体脱落,砸在李XX颈椎部,造成李XX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案情
李XX系山东省乐陵市农民合同制工人,1988年6月被派到天津港从事港口装卸工作。
1989年9月23日,1600时,李XX所在班组前往靠泊在天津港四段码头的“富清山”轮进行矾土装船作业。2100时,李XX与搞车工、看勾工三人开始向该轮第二货舱右底舱后头腰窝处装矾土,使用船上自重2.2吨的散货斗(装满矾土后共重6.7吨,船机吊杆安全负荷限定为11吨),2200时许,搞车工在看勾工的指挥下,操纵该轮船机吊杆将一个装满矾土的散货斗从码头吊起,越过右舷,进入当舱,开始落杆颠钩,散货斗随之向下和向后移动。当距底舱已装矾土约1米高度时,船吊的钩头底部与舱内后头的防磨材上表面发生擦碰,致防磨材从四个焊缝处断裂,整体脱落(约重544公斤)向腰窝内滑下,砸在李XX颈椎部。李XX当即倒地昏迷,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李XX所伤系钝器外力作用所致,伤及脊髓,造成不可复性高位截瘫,并使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富清山”轮由新港船舶修造厂于1989年4月10日建造竣工,投入营运,该厂对“富清山”轮保修时间为一年。事故发生后,“富清山”轮船长当即申请天津船舶检验局进行船舶检查,次日,验船师登船检验,并签发了检验报告。
各方争议
李XX认为:在“富清山”轮作业时发生事故,以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船方未能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存在过失,故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富清山”轮认为:“富清山”轮防磨装置焊接质量存在隐患是通常检验难以发现的隐蔽性的潜在缺陷。坠落的直接原因是防磨装置受到非正常擦碰,突然加重负荷所致,防磨装置在焊接质量上存在潜在缺陷,是造成人身伤害的重要因素。据此,我船不应承担责任。
港埠公司认为:“富清山”轮防磨材没有起到保护作用,被钩头一擦发生整体脱落,其原因是该船二、三、四舱的防磨材存在事故隐患,又未及时发现防磨材开焊及焊接点未焊透,属于工艺设计及建造安全质量问题。“富清山”轮将存在事故隐患的船舶投入运输,不能保证装卸工人的人身安全,故“富清山”轮应承担全部责任。
新港船舶修造厂认为:防磨材图纸经船方审查认可,我厂按图施工,焊接质量是好的,防磨材是受到猛烈撞击后,焊缝受强力切变形坠落的,“富清山”轮对防磨材保养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我厂无过错。
法院认定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
李XX生于1967年12月23日,按我国人均寿命推算其自然死亡的时间为2037年12月23日。李XX标准工资78元,事故前月实际收入168.04元。依照有关规定,李XX的经济损失可列入赔偿范围的项目和费用为:1.医疗费44024.29元,2.护理费70821.50元,3.营养费1176.40元,4.误工减少收入费用42866.77元,5.其他必要损失费14985.28元,总计费用为173874.24元。
本案事故“富清山”轮防磨材脱落的主要原因是断裂处焊缝未焊透,钢管在角焊缝处一部分未开坡口。事故发生于“富清山”轮保修期内,所以新港船舶修造厂应承担主要责任。所脱落的防磨材虽未变形,但其上、下表面有多次明显的,新的擦碰痕迹,经证实是在装卸作业中,吊货索具或工具擦碰防磨材所致,从而促成防磨材的脱落,故港埠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富清山”轮未能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对“富清山”轮防磨材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对港口装卸工人装货作业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据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经法院判决:
1.新港船舶修造厂承担事故的50%责任,赔偿李XX86 937.12元。
2.港埠公司承担事故的30%责任,赔偿李XX52 162.27元。
3.“富清山”轮承担事故的20%责任,赔偿李XX34 774.85元。
4.本案的诉讼费5681.68元,新港船舶修造厂承担2840.84元,港埠公司承担1704.50元,“富清山”轮承担1136.34元。(海事海商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