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海事法院获悉,一起经由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并未得到实体解决的涉外船舶期租合同纠纷,经过该院南京法庭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巧妙斡旋,争议双方中国香港嘉宝海运有限公司和韩国新星海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船东中国香港公司和承租方韩国公司于2004年6月签订有关“国玉”轮的期租合同,合同期限为9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中国香港公司撤回其租给韩国公司的“国玉”轮,造成承租方损失约38万美元。韩国公司因此申请本国法院对中国香港公司停泊于韩国境内的船舶实施扣押,造成中国香港公司船期损失、港口规费等共计130万美元。随后双方将争议提交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船东撤船是由于承租方未按照合同支付租金,裁决租船方韩国公司败诉。2006年9月8日,当韩国公司所属船舶驶入我国江苏南通港后,为追回船舶在韩国被扣押期间所造成的损失,中国香港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院南京法庭于当日扣押了韩国公司船舶。
考虑到扣押船舶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为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该院南京法庭的法官们依据法律阐明利害关系,多次耐心地给双方做协调沟通工作。通过法官们从中斡旋,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韩国公司赔付中国香港公司40余万美元。南京法庭解除扣押船舶,并于10月31日向当事人返还了扣押船舶担保金。至此,一件历时两年的涉外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