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新名称明确了协会服务无船承运企业的功能,使无船承运人真正有了一个“响当当”的“娘家”。
有了“名正言顺”的“归属”,无船承运人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问题便更加受人关注。众所周知,80万保证金是进入无船承运人市场重要的标准。近日,在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80万元保证金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80万保证金是高还是低
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保证金。
据了解,无船承运人交纳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在业务活动中,无船承运企业对货主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对货主方支付赔偿;另一方面,是在企业违规操作时,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罚款。事实上,无船承运业务风险较大,80万元远远不足以支付较大的商业赔偿,而更多的是起到政府监管作用,尽量避免商业纠纷地发生。如此看来,80万元的保证金并不算高。
缴纳保证金方式可多样化
上面已经提到,保证金主要具有赔偿和罚款两种功能,一旦无船承运人一方在商业活动中发生过错或违规操作,经过裁定后,交通部门可直接向指定银行开具划款通知书,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付或罚款金额,如果赔偿额或罚款额超出保证金,则要求无船承运人在30天之内补齐。
从保证金制度的两项功能和执行程序判断,保证金制度确实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利益,并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据介绍,事实上近几年来,保证金在规范无船承运企业行为、发挥政府监管职能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无船承运业是高风险行业,在发生商业纠纷时,保证金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赔偿金额得以支付,并具备追偿功能;另一方面,保证金的警示性,又有力地规范了企业行为,使政府监管效果明显。
保证金制度发挥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主管部门也注意到,保证金制度在化解企业风险方面远远不足,需要“植入”保险形式加以替代或补充。
两年多来,船代协会在交通部的委托下,为用保险形式替代或补充保证金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于2003年开始,与保监会、几家保险公司协商。
然而,由于保险公司是第三方,其服务内容可以替代保证金中的赔偿功能,但是却无法承担政府罚款的功能。这一点成了长期以来协会与保监会无法突破的难题。
近期,以保险替代或补充保证金制度一事有了新的进展。8月8日,国务院、保监会、高法、协会等多方代表开会就替代方案进行具体探讨。会议就替代或补充方案的制定原则达成一致:首先,替代方案必须与《国际海运条例》等效;第二,新的险种中,可保留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第三,保留保证金制度,补充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保留政府监管职能,规范企业行为,又可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市场准入门槛是否应抬高
当然,80万元保证金不能等同于市场准入门槛,但是由80万元保证金引发的抬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呼声却越来越高。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满足“报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80万元保证金、运价报备”条件即可,而并未在注册资金方面有任何要求。
当被提问是否应该增加企业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时,协会认为,首先,《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对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提出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其次,如增加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确实可以抬高入市门槛,但是注册资金并不能起到保证金所能起到的追偿和警示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1年无船承运人市场开放以来,5年多的时间,我国取得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猛增至1700余家,正是开放、灵活的经营机制使如此多的企业看到了这一行业的商机,并迅速使该市场繁荣起来。
任何市场都需要循序渐进地发展。协会认为,出于规范市场、保护市场的角度考虑,也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适当抬高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门槛的考虑。同时,协会也希望无船承运企业自行规范商业行为,规范操作、合法经营。
小常识:
无船承运人(即“NVOCC”)的英文全称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我国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次在立法中正式引入无船承运人概念。
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综合世界各国航运立法和实践来看,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只是航运实践中的一种习惯性称谓,并没有为国际航运界普遍接受。目前单独将无船承运人这一概念纳入到国家立法中的,只有美国和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