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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船舶在巴基斯坦因货物短量引起的扣押与滞留风险分析(下)

http://www.jctrans.com/ 2021-01-06 《航运交易公报》2021年第1期

导读: 长期以来,巴基斯坦频发液体散货短量索赔案件,尤以棕榈油短量案件为多。

  长期以来,巴基斯坦频发液体散货短量索赔案件,尤以棕榈油短量案件为多。根据保赔协会当地通代的反馈,在巴基斯坦约有1/3的液体散货船可能面临短量索赔。通常,当船舶挂靠巴基斯坦卸货港时,承运人需将装载的货物卸至海关保税岸罐(岸罐),再由收货人从这些岸罐中提走货物。由于液体散货贸易和运输的特殊性,承运人可能会签发数套提单给不同的收货人,而当岸罐计量中发现少于提单记载量时,则会将短量通知发给各收货人,再由各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虽然单起案件涉案金额通常不大,但案件数量众多导致索赔金额骤增,而且承运人需要面对不同的索赔人,也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变大。对于液体散货在巴基斯坦港口发生的短量,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液体散货合理损耗

  据悉,巴基斯坦当地认可的关于液体散货的短量合理损耗针对燃油和食用油有不同标准:对于燃油产品的合理损耗为0.5%,短少超过0.5%的,海关有权施加罚款;对于食用油类(如棕榈油),则以0.25%为限,若短量比例超过0.25%,则“合理损耗”的抗辩将不被当地法院支持,承运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短量责任并且不会扣减0.25%的合理损耗。这在巴基斯坦国内“商法案例集2000”中的相关案例中有所载明。

  液体散货短量原因

  巴基斯坦对于液体散货计重是以岸罐为准,并不采纳通行的船舱计量,这是液体散货短量频发主因。

  对于承运人运载液体散货的责任期,业内普遍认可的是装港法兰盘至卸港法兰盘。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一般只需要证明卸货前的船舱计重符合提单记载的数量,同时凭借卸货后商检出具的干舱证明即能够认定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是,由于巴基斯坦当地法院通常会将岸罐方出具的custom release certificate上的计重数量作为裁判标准,这便将承运人的责任期延伸至了岸罐。而实际上,当液体散货通过卸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后,在客观上已脱离了承运人的控制。对于船舱与岸罐之间的传输过程以及岸罐本身的情况,承运人无法掌控。

  此外,密度数据的差异也是造成液体散货短量索赔的重要原因。巴基斯坦卸货港的货物数据以岸罐为准,检验师在岸罐取样后送交实验室测得的密度数值往往会与承运人提供的装港样品,或托运人联合装港检验师得出的密度分析数值产生偏差,加之岸罐计量的货物体积、温度等数据亦可能与船舱数据不同,最终计算得出的货物重量与提单记载重量的差异可能更大,甚至超出合理损耗的范畴,从而产生短量索赔。

  液体散货短量处理

  通常,船东在面临巴基斯坦收货人对液体散货,特别是棕榈油短量的索赔时所采取的处理措施包括置之不理或拒赔、积极应诉和达成和解。

  置之不理或拒赔

  由于巴基斯坦短量索赔通常单笔数额较小,且让船东承担因岸罐计量数据得出的短量结果也有违常理,因此船东可能在接到索赔时会置之不理或拒赔,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一定隐患。如果索赔方提起诉讼,船东如持续采取漠视态度,一旦法院下达对船东不利的缺席判决,最终可能导致该涉案船舶再次停靠巴基斯坦港口时被扣押等不利后果。同时,索赔方会依据广泛的连接点,申请扣押与涉案船舶相关联的其他船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入会船A轮和B轮的注册船东均为某融资租赁企业旗下的一家子公司,但实际上A轮和B轮的经营与管理企业并不存在任何关系,A轮却因B轮在巴基斯坦存在已生效的败诉判决而被索赔方申请扣押。

  积极应诉

  通常来说,索赔方为保证诉讼时效或应对船东的置之不理及拒赔,会在巴基斯坦法院起诉船东。此时,船东如不积极应诉,则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即使最终胜诉,船东也可能面临因诉讼周期过长而产生较高的诉讼和通代费用。正因为通过诉讼解决的成本较高,因此在实践中,船东在综合考量后可能更倾向于最后一种处理措施——达成和解。

  达成和解

  对比前两种方式,和解的优势在于以更低的费用和时间成本解决索赔。中船保通代或律师会协助船东与索赔人协商和解,一般而言,索赔方会选择接受索赔金额30%左右,以和解未结与已判决的短量案件。

  预防液体散货短量的措施

  船东在执行以巴基斯坦为卸港的液体散货运输时,应当有预期货物短量索赔的风险并予以防范。虽然,中船保无法期待当地法院针对此类纠纷裁判,但是总结了以下几点预防措施供液体散货船东参考。

  1. 船东在租约中可有针对性地加入相关条款,或要求租家出具相应卸货保函以明确货物短量责任的承担。但此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面对收货方的索赔,船东仍需先承担提单法律关系中的货物短量责任,再依据租约合同或保函法律关系向租家追偿。

  2. 如航次租船人为买卖双方的卖家,且其与买方存在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船东可尝试通过租家与收货人直接沟通的协商方式以降低索赔金额或是撤销案件。

  3. 可考虑安排检验人员在卸港油舱空距测量时以及岸罐计量时进行监卸,防止收货人、检验人与代理商恶意串通,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4. 船东在提单中可添加相关条款明确货物重量以船舱空距报告为准,承运人对岸罐计量所产生的货物短量不承担责任。虽然当地法院可能不会承认此条款效力,但至少可以增加船东与索赔人的谈判筹码。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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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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