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杰
近日,中国首份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提单在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铁路港片区签发,这意味着中欧班列运输凭证与货权实现根本挂钩。
1月4日,交通运输部等18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建立起中国多式联运单证体系,而近日中国首份中欧班列多式联运提单在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铁路港片区签发,成为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尝试。
多式联运作为一种效率和环保双重友好型的先进物流模式,其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制约瓶颈和现实难题。铁路班列运输中,原先需要收货人确认收货后,发货人才有可能收到货款。然而,由于铁路运单无法体现货权,单证体系和信用证体系上明显缺失了最重要的一环——铁路运单,其作用甚至不及作为议付单证之一的Forwarder’s Cargo Receipt。由此看来,这份中欧班列提单的签发,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
案例简析
由文中卡片的信息不难理出以中欧班列提单为中介的贸易脉络。荷兰发货方OOSTMANN GROEP B.V.与成都蓉欧德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价格条款为FCA,中国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开具受益人为发货人的信用证。理论上货物在荷兰蒂尔堡出发离站、提单到达发货人后,发货人就可以凭全套议付单证至议付行中国银行法兰克福支行议付。此时,相关货运列车或许正疾驶在欧亚大陆桥上……
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班列提单的方式打破了传统贸易模式中发货人只能傻等货物在交货地清关并到达收货人手中才能收到货款的窘况,使得物贸端的资金周转难题得到缓解。
事例背后
随着中欧班列的热度不断提升,这条原本功能单一的运输通道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成都市口岸与物流办主任陈仲维曾表示:成都自贸试验区在青白江落地后,“蓉欧快铁”需推动这条国际运输通道向国际贸易通道升级。
物贸原本就是“一体化”的,只是一些陈旧的惯例使之碎片化——其中的一些甚至成为了全球供应链体系至臻完善的掣肘因素。令人欣喜的是,中国开始成为新规则的引领者甚至制订者,这对中国提高物流话语权是有积极意义的。
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嘉生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第一,所谓班列提单的称谓,提单是个法律专业名词,有专门法律的支撑。也就是说班列提单如果有法律的支撑,也是可以的,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是国内法,还涉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第二,多式联运原本有之,只是在中国现阶段中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门到门运输方式在普及,物流供应商也要紧跟,在成本、时间、价值上努力争取,加入信息流和资金流,可以说是多式联运在当前形势下的新版本。第三,信用证和国际货物运输是两件事,信用证是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而国际货物运输是委托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换言之,如果后者发生纠纷,班列提单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