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产新冠疫苗的研发上市以及列入WHO紧急使用清单以来,新冠疫苗出口需求量逐步增加。当前,中国海关对新冠疫苗出口的报关申报环节,在单一窗口申报时有两项明确要求:
1.需填写生产批次;
2.需在备注栏填写卫生检疫审批单号(例如"京准202102895")。
6月8日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模块更新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申报报关单时当商品编码为“3002200011”或“3002200019”,系统给出提示信息:“请在备注栏填写卫生检疫审批单号(例如“京准202102895”),若已填写请忽略!”。
另外,此前3月23日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模块进行了更新,新冠疫苗出口申报时生产批次为必填项,不可为空。填报指引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出口报关单申报时,针对商品编号为3002200011或3002200019的新冠疫苗商品,生产批次字段不可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