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FCR下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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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ctrans.com 2006-9-13 15:06:00
《物流时代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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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海律师事务所 周智勇
FCR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的本质是什么?FCR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吗?如何防范FCR下的风险?
在贸易和航运的初始阶段,买卖双方存在着交易的信心问题,卖方担心收不到钱,买方担心收不到货。第一个担心基本可以通过第三方银行的支付保证,即信用证来解决。至于第二个担心,贸易和航运界逐步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游戏规则,即通过海运提单来解决,基本框架就是通过第三方——船方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来保证交付货物。
如果买卖双方已经没有前述的信心问题,那么,他们就可以抛开银行的信用证和船公司的提单,而采用商业信用付款向指定的收货人交货的方式,可以是海运单。海运单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就是通过第三方(船方)向指定的人凭其身份交付货物。
在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下,通常都是卖方直接或者委托货运代理人和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而买家只能等货上门。当然,船公司也通常委托代理人打理业务,包括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随着贸易规模的发展,买方希望更多地控制货物的位移,就会尽可能地签订EXW(工厂订货)贸易合同,并要求卖方把货物交给自己的物流供应链管理人,并由他们签发货代收据FCR,再由卖方凭FCR向买方结汇。 1. FCR通常是买方的运输代理人(通常叫XXX物流公司)签发的货物收据。
2. 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再向船公司订舱,通常会要求船公司安排海运单。
3. 卖方凭FCR向买方结汇。
4. 船公司按照海运单的安排向买方交付货物。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下这样一个结论,就是FCR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本质是贸易合同下的单据,是货物交付买方运输代理人的凭证。
如果说FCR是货物交付买方运输代理人的凭证,那么对买方运输代理人来说,风险应该很小。但是,FCR有一个常见的法律诉讼风险,那就是当卖方结汇失败时,卖方就有可能将买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人当作承运人来告。
因为通常物流公司有很多服务产品,包括性质相反的代理人服务和无船承运人服务,如果不注意服务产品风险管理,就有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承运人,从而产生可能的法律诉讼风险。
那么,物流公司如何防范FCR下的法律诉讼风险?我认为要从两方面着手:
1. 在设计单证和操作过程中,尽量表明服务产品的性质,即是卖方运输代理人的服务,而非无船承运人或卖方运输代理人服务。
2. 在FCR中尽量以文字表述欲达到的效果,比如说“我是收货人/买家的代理,本FCR是作为收货人/买家代理签发,以证明收货人/买家收到列明的货物。本FCR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VENDOR签收本FCR就放弃要求我方或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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