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此次邮政改革方案出台的前几天,UPS、DHL等四大跨国快递巨头通过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CAPEC发表针对邮政改革的联合声明,要求中国邮政实行分业经营,明确区分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服务和其他业务;邮政专营范围应限定为重量少于350克、价格低于国内距离最短、且送递速度最快的标准类国内邮件3倍的信件等。
近年来,中国邮政和国际快递巨头们之间的争执不断。
在各国跨国快递巨头进入中国之初,当时的外贸部出台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5号令,其中规定,国际货代企业可以代办除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的条款。这遭到了邮政部门的强烈反对。
2001年美国发生了“炭疽幽灵”恐怖事件。此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信件运行管理和安全戒备。中国国家邮政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6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为“一委托四不准”,其中包括快递企业必须通过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才可以经营业务、不准经营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信件。“64号文件”一出台,马上引来了国际快递的强烈不满,更联名要求停止或暂缓执行。最后,事件以中国邮政和快递巨头“各让一步”结束:快递巨头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从业务上接受中国邮政的监管;“500克以下信件”快递巨头不得单独经营。但邮政部门有关人士指责,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跨国快递仍然经营着一些在500克以下的信件。一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跨国快递公司的职员也表示,如果严格按照500克以上的规定,其公司要损失相当的业务量。
著名邮政专家、全国邮委学术工作部常务副主任顾联瑜日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跨国快递与邮政特快专递实际上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反垄断应该反政企不分,不应反邮政信件专营。
他说,跨国快递是货运企业不是通信企业,UPS联合包裹、FedEx联邦快递、DHL敦豪、TNT天地等跨国快递公司都是以货物运输企业身份进入我国快递市场的。例如UPS,它的公司名称就已标明了“包裹”这一属于货物的特性;“联邦快递”也自称是货运,它在报上登广告声称“拥有超过660架专用货机”,“提供更迅捷、更大货量、更有保证的包裹递送服务”。同时,这些公司进入我国市场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我国外贸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入许可的。因此从根本上说,我国的信件专营法律与这些国际货代企业并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影响它们在我国开展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业务,他们反对邮政信件专营是毫无道理的。
他介绍说,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1个部门,“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是其中两个不同的服务部门。而“速递服务”则是被划在“通信服务”这一类服务部门中的。目前有人称“中国邮政坚持快递信件专营是违背了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市场的承诺”,也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在我国加入世贸时,我国政府承诺开放“速递服务”是有前提的,即:“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这就是说,我国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中属于物品类的快递业务应该对外开放的事实上已经早就开放了,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则不对外开放。这是在正式文件中用文字明确表达,也得到了世贸组织的认可。
他说,即使在美国,邮政专营的信件也不允许UPS来经营。
尽早确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
从中国邮政和跨国快递公司之间的争执不难看到,关键的症结在于我国现行的《邮政法》,该法于1987年颁布实施,1999年就被提请进行修改。然而修改草案几度易稿,至今仍未出台,据了解,之所以难以出台是有几个关键问题的争议较大。
一是邮政专营的范围。《邮政法》修改草案曾出现一系列内容:“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信件或者单件重量不足500克的有名址的物品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对此,跨国快递企业强烈要求将重量降为350克。
二是,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具体办法问题。由于目前中国邮政实行混业经营,以非专营的部分业务的盈利来补足普遍服务的亏损,如果邮政改革实行政企分开、进行分业就必须解决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据了解,《邮政法》修改稿曾提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概念,即每家从事信件、包裹寄递业务的企业必须提取其业务收入的4%用于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一基金旨在通过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边远地区的邮政服务,但是也遭到各国内快递和跨国快递企业的强烈反对。
“我们已经依照中国的法律交纳了税,为什么还要额外交纳什么基金?”UPS中国区一位高管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这样不满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