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从天津市委金融(综合经济)工委获悉,天津市国税系统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努力发挥税收政策优势,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速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推进东疆港保税区建设、促进滨海新区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四项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一是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还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是对滨海新区内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优惠,加速了企业资金回收,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
三是对东疆港保税区比照执行上海洋山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推动了天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国家物流产业发展。
四是对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至目前,已经有68家坐落在滨海新区的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现代农业、海洋工程、传统改造等行业,从而,在吸引新资本投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项目上,发挥了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促进滨海新区成为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