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律师、学者发表言论,认为连续多年征收养路费违反了《公路法》,并致信全国人大建议叫停养路费,引起强烈反响。针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最近做出明确表态。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说,根据《公路法》的规定,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因此,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养路费的用途,有关负责人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首先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安排公路建设。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大约占45%。
对于燃油税没有出台的原因,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近年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度上涨,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燃油价格很不稳定,我国成品油价格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推出燃油税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关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动情况,在恰当的时候向国务院报告实施燃油税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