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今年以来拖欠、偷逃养路费愈演愈烈的行为,辽宁省交通厅决定从11月13日起对此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辽宁省交通征稽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收养路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近社会上一些人士认为我国 “养路费违法征收6年”的说法断章取义,不符合事实。
这位负责人称,从1991年起国家统一出台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以来,公路养路费成为国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交通征稽机构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就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事业费,也是国家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
1991年,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依据国家《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依据。1998年,辽宁省依据国家《公路法》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一些人士提出“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观点,并不符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1999年新修订《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0〕2号)中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显然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是有法可依的。“养路费已违法征收六年”的说法,是违背事实的。
针对一些人提出的“征稽机构收费养人”的说法,这位负责人称,以辽宁省为例,辽宁省交通征稽机构是隶属于省交通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体制。交通征稽机构的征费和支出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直接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户,公路养路费征收成本支出严格实行预算管理。近几年来,辽宁省征收公路养路费额度增长迅速,“十五”期间,全省累计征收公路养路费140.8亿元,征收额度位于全国各省第七位,而征费成本不到4%。这些支出除保障必要的人员支出外,还要用于公路养路费征收信息网络建设、收费大厅环境建设和维护,以提高为车主服务水平。全省征费机构按省、市、县区设置严格控制在省编制部门下达的机构编制内,全系统职工总数2300人,低于省人事部门下达的配置标准,96个县区设置的征稽分局职工平均数不到15人。多年来,征稽系统认真贯彻省交通厅关于精干机构、精减人员、开源节流的工作要求。
今年以来,一些车主纳费意识淡薄,存在拖欠、偷逃公路养路费现象。部分车主为达到少交费或不交费目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偷逃公路养路费,有的伪造假手续办理公路养路费假停征,车辆报停后仍然上路行驶;有的车辆悬挂假牌照、“克隆”牌照上路行驶;有的辽宁车辆悬挂外省牌照在我省营运;有的车辆悬挂假的军队、武警牌照上路行驶;有的车辆使用伪造养路费凭证上路行驶;有的社会车辆挂靠到减免征单位逃费等等。还有个别车主抗缴,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费。2005年全省交通征稽机构遭遇暴力抗费受伤稽查人员达40余人,还有一名征稽员因公殉职。开展这次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专项行动,就是保护依法纳费人合法权益,教育和敦促欠费车主,遵守国家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欠费,严厉打击偷逃公路养路费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证我省公路养路费足额征收到位,维护公路养路费征收正常秩序。
辽宁省交通厅决定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月31日开展全省治理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同时对主动缴纳欠费的给予阶段性政策,即:12月10日前,对主动办理缴纳公路养路费注册登记入籍手续或主动缴纳欠费的,免收滞纳金和罚款;对主动缴费的外挂车辆按规定的最低包缴比例征收,即对主动转回缴费的外挂货车实行一年按8个月包缴征费,对暂不能转回但主动在辽宁省缴费外挂货车实行一年按9个月包缴征费;对主动缴纳欠费的包缴车辆,按原包缴比例征收。同时对拒不主动缴纳欠费上路行驶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查处;对偷逃公路养路费性质严重的,如报停后上路行驶车辆、悬挂假牌照或套用牌照车辆(包括假军车)、使用伪造缴费凭证车辆,拒不办理转回或缴费的外挂车辆以及长期拖欠公路养路费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一律依法暂扣车辆,按照《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严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治理期间,全省交通征稽机构将开展全方位、大规模的专项稽查行动。除各市交通征稽机构开展经常性稽查外,省交通征稽机构将组织全省统一时间、地点的稽查行动以及开展跨市、跨县区的异地交叉稽查行动,严厉打击偷逃公路养路费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