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部分班轮公司在中国广东、广西、云南和海南地区向外贸货主收取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始发地收货费)。由于当时当地货主对运费的构成了解不深,默认了这一收费项目。
1999年、2000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运公会组织代表相继到上海、大连和青岛等口岸,同当地货主组织讨论推行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集装箱码头装卸作业费),遭到反对而搁置。
2001年2月,中国外经贸部把为货主服务的职能赋予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企业协会。同年8月,这项职能正式激活,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成立了货主协会部门并把工作重点放到了THC问题上。
2001年12月,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司(FEFC)、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向货主收取THC。
2001年12月19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和各地货主协会代表中国货主与航运公会组织的代表于进行了对话。同年12月25-26日召开了上海货主协会口岸工作委员会扩大会议。
2002年1月8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发表《致中国货主的一封公开信》,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名发表《致班轮公会的一封公开信》。
2002年1月23日和3月15 日,船货双方再次会谈,仍然未能就THC问题达成共识,航运公会组织和班轮公司仍坚持强制推行THC。
2002年4月25日,全中国货主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应对措施。4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货主抵制强制推行THC新闻座谈会。
2002年6月10日,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向交通部正式提交《关于国际班轮公司相互串通并利用优势地位向中国货主强行加收THC的举报》。
2002年12月30日,交通部正式宣布开展THC问题调查,随后多次召开调查会议。
2005年11月,18家班轮公司宣布提高在中国的THC收费。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于11月30日向交通部举报,交通部收到向18班轮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于2006年2月10日前自行终止提高THC收费标准。
2006年4月18日,交通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THC属于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
2006年9月4日,交通部对未向交通部报备THC集体协议的6个班轮公会的40家成员公司分别处以行政罚款。
2007年4月,四国际班轮组织宣布将于2007年5月15日起在华南地区提高THC 收费标准,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迅速向交通部水运司举报。2007年4月28,交通部水运司发表了处理意见,对四组织处以了行政罚款,并禁止其中两组织一年内在中国开展活动。
2007年7月31日,第二届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于在大连举行。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香港、台湾、澳门货主协会、各地货主组织及中国轻工工艺品、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及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并发布了联合声明。
2007年8月1日, 中国货主组织与10班轮组织进行首次非正式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