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单位认真填写[参展申请表],签字并盖章后,寄送或传真至组织单位
经主办单位确认后,参展单位须在七日内将参展费50%或全款汇至组织单位,余款在2005年10月20日前付清
展位顺序分配原则:“先申请,先付款,先安排”,双面开口展位加收20%费用
参展商在汇出各项目费用后,请将很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
收到参展费后,组织单位按原则分配展位、将于2005年10月20日寄送[参展细则]通知参展商。
若十日内未付定金,主办单位将视其放弃参展,不予保留其展位。10月30日后参展的单位,须全额付清参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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