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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征求《关于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http://www.jctrans.com/ 2018-08-13 交通运输部

导读: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油气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部规划院、水科院、交科院,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运输服务司、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推动水运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我部结合新时期国际国内水运绿色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你单位组织认真研究,于2018年8月20日前书面反馈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快推进船舶用能结构升级和港口污染防治,促进水运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现就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清洁能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交通强国建设为统领,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全面深入推进水运行业应用LNG清洁能源,着力打造高效LNG水路运输服务系统、提升加注服务供给能力、优化监督管理体系,深入推进船舶和港口LNG应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和用能结构调整,为推进交通运输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交通强国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企业为主体、政策法规为引领、行业共同参与的推广应用格局。

  问题导向,完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需求,分类施策,强化规划引领和标准规范先行,不断完善体系,实现由被动适应向先行引领、由试点示范向深入推进转变。

  创新发展,协同推进。坚持创新驱动,以理念创新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支撑。加强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统筹推进LNG运输和应用。

  优化监管,确保安全。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妥善处理好安全、环保与发展的关系,优化安全监管与应急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保障运输和应用安全。

  (三)推进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完备的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规范体系,水运装备LNG清洁能源应用稳步推进,加注网络初步形成,LNG水路运输系统建设有序开展。

  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面、技术先进的水运装备LNG清洁能源应用体系,初步建成集约高效、功能完备的LNG水路运输系统,基本建成完善的加注服务网络,为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水运绿色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LNG清洁能源应用比例显著提高。新建公务船舶应用LNG比例达15%以上,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等内河水域新建内河和江海直达船应用LNG比例达10%[1] 以上,沿海和远洋船舶应用LNG有序推进。港口应用LNG比例显著提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主要港口新增、更换的作业车辆、拖轮等应用LNG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LNG水上加注服务网络基本完善。趸船式、岸船式、移动式和槽车式等各种加注方式有序发展,初步形成1—2个有竞争力的国际LNG加注中心,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船用LNG加注服务系统。

  ——LNG水上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沿海沿江LNG码头建设有序推进,国内LNG多元化[2] 水路运输系统初步形成,支撑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动规划实施。

  1.完善LNG码头布局规划。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和水运行业应用LNG需求,加大沿海LNG码头布局规模,加快推进落实环渤海地区LNG码头重点布局方案,合理布局内河LNG码头。(责任单位:规划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加快内河LNG加注码头布局规划落地。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实施,加快相关港口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落实LNG加注码头选址。新建LNG加注码头在符合相关规划并满足国家标准《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GB/T51312—2018)和行业标准《内河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试行)》(JTS196—11—2016)选址要求基础上,港区内加注码头可选址在LNG加注码头岸线或支持系统岸线;后方储罐总容量在120立方米以下的岸船式加注码头(只能从陆上补给)和储罐总容量在120立方米以下的趸船式加注码头(可从陆上、水上补给),还可选址在普通货物码头岸线。(责任单位:规划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推进港区LNG加气站规划。优化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有序布局港区LNG加气站。(责任单位:规划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着力打造高效运输服务系统。

  4.推进LNG码头建设。围绕建立长期稳定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要求,积极推进沿海尤其是环渤海地区LNG码头建设,加快内河LNG码头建设,提升LNG接卸和转运能力。(责任单位:规划司、水运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提升LNG水路运输能力。率先以长江干线为主稳步推进内河LNG运输,有序发展国内LNG运输船队,不断壮大远洋LNG运输船队规模。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LNG罐式集装箱运输(可移动罐柜)的多式联运试点,加快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监管制度。稳步推动浮式储存与再气化装置(FSRU)等海上浮式LNG接收储运设施发展。(责任单位:海事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中国船级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着力提升加注供给能力。

  6.有序发展多种加注方式。沿海重点发展移动加注和港口槽车加注方式,探索发展浮式加注。内河重点发展趸船式、岸船式加注方式,补充发展移动加注方式。(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局、水运局)

  7.提升沿海加注服务能力。推动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国际船舶LNG加注中心建设,开展沿海LNG加注服务系统研究。(责任单位:规划司、水运局、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加快内河LNG加注站建设运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推动船舶LNG加注站(含加注码头)相关规划与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的衔接,明确船舶LNG加注站的建设、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及相关审批程序。

  港区内单独立项的后方储罐总容量在120立方米以下的岸船式LNG加注码头,可参照普通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管理。趸船式LNG加注码头的加注趸船设计与建造应按照《液化天然气水上加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执行,运营和监督管理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有关规定执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水上服务区建设船舶LNG加注站。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网点建设具备综合补给能力的加注设施。(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四)深入推进LNG动力船舶应用。

  9.加大内河LNG动力船舶推广应用力度。支持新建和以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内河船舶、江海直达船舶优先采用LNG动力,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长三角水网、珠三角水网等水域加快LNG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局、海事局)

  10.推动海船应用LNG。大力推动沿海LNG动力船舶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航运企业在更新运力时优先采用LNG动力船舶。积极推动远洋船舶应用LNG。(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局、海事局)

  11.加强引领示范。有条件的交通运输系统所属支持保障船舶、公务船舶应优先采用LNG动力。鼓励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等大型国有航运企业在外贸集装箱内支线等航线上优先采用LNG动力船舶。支持京杭运河江苏段水运应用LNG综合示范区等已有试点项目继续深入推进,形成更大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划司、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水运局)

  (五)深入推进LNG在港口的应用。

  12.推广港口车船机械等应用LNG。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其他港口新增和更换拖轮、工程船、工作船、作业机械、作业车辆等装备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探索港口LNG移动发电设备应用。(责任单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局)

  (六)着力优化监督管理体系。

  13.完善落实LNG水路运输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好新修订出台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解读和宣贯,及时组织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内河LNG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研究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宏观调控制度,支持沿海和内河LNG运输船、移动加注船稳步发展。(责任单位:海事局、水运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4.完善LNG动力船舶监管制度。2018年底前,研究出台LNG动力船舶通过三峡船闸方案。加快出台LNG动力海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等要求。(责任单位:海事局、长航局)

  15.健全LNG加注、运输等标准和监管制度。2019年底前,制定出台移动式、趸船式、岸船式和槽车式等各种加注方式的安全操作作业规程。研究出台LNG加注船对船作业操作规程。研究完善沿海和内河移动加注船安全监管制度。研究完善水上LNG过驳安全管理制度,出台水上LNG过驳操作规程。(责任单位:科技司、海事局、水运局)

  16.提高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完善相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体系规划,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19年6月前,出台LNG动力船舶、移动加注、船用LNG加注站应急响应计划编制指南和应急管理规定。(责任单位:海事局、搜救中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着力提升技术水平。

  17.提升研发与集成应用水平。积极推动工信、科技等部门,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加快高性能纯天然气发动机和低排放LNG-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技术研发,进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水平。支持高可靠性安防报警系统和供气系统开发,提高集成应用水平。加大LNG动力节能环保新船型开发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司、海事局、水运局、中国船级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分工,把水运行业应用LNG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加强与发展改革、能源、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落实情况检查和督查。(责任部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局、规划司)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港口车船、作业机械以及船舶使用LNG清洁能源。配合财政部落实好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鼓励地方出台扶持政策,将LNG动力船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优先选用范围,出台LNG动力船优先过闸、减免过闸费、优先靠离泊等鼓励措施。充分发挥能源、港航、设备制造、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积极性,加强政产学研用联动,支持以产业联盟等方式开展合作,保障港口和船舶使用LNG的气源供应和价格比较优势。(责任部门:财审司、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加强宣传推广。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和相关科研机构、协会等,要加大相关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的宣贯、解读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营造深入推进LNG应用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司、规划司、水运局、海事局、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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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部 水运 液化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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