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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注意:船舶在土耳其因燃油申报不符遭罚

http://www.jctrans.com/ 2020-10-29 《航运交易公报》2020年第41期

导读: 因船舶到港申报燃油数量不实,遭受土耳其海关滞留甚至处罚的风险正在增加。

  近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获悉,因船舶到港申报燃油数量不实,遭受土耳其海关滞留甚至处罚的风险正在增加。海关登轮人员一旦检查发现认定船存的燃油数量超过船长到港前申报的数量,或者发现船上存有未申报的燃油,则海关人员将开展调查并实施相应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扣留船舶、罚款、罚没未申报燃油以及对船长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刑责。

  船舶遭罚案例

  在近期土耳其海关登轮人员的一次随机检查中,一艘船舶因为其申报的燃油数量与船上实际存油数量不符而遭受扣留。经测量后计算的存油量比船舶通过代理向海关实际申报的燃油数量多了约85吨,海关即对船舶未申报的燃油签发了没收令,并责令船舶卸下多余燃油。此外,船长被海关人员带到岸上协助调查,并提供了一份情况声明。

  同时,在卸载未申报的燃油期间,土耳其海关不允许船舶离开,这无疑会导致船期的延误。一般情况下,当船舶在码头停靠期间,卸载船上未申报的燃油通过岸上的油罐车来进行,提供油罐车和卸载燃油可能需要一到两天的时间,受油罐车的容积和压力以及船舶装载情况的影响,有时候甚至可能需要三天。在实践中,安排岸罐和驳船也会导致船期延误,这些延误和不确定性都有可能给船东带来经济损失或违约风险。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未申报的燃油不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留在船上,因此,船东想要通过其他方式避免船期延误并不容易。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土耳其海关法令,前往土耳其港口的船舶必须准确、及时地向海关申报船上所载燃油、货油、香烟、酒精等物品的数量。

  土耳其海关法令第481条

  土耳其对船舶燃油数量认定办法的规定来源于其海关法令第481条:通常船舶从土耳其以外的港口添加的燃油数量会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和《船舶燃油记录簿》内,如果根据《船舶航海日志》记录的上一次加完油的存油量和到土耳其港口前的消耗量与《船舶燃油记录簿》中记录的实际数量有差额,则这部分数量将作为海关收取船舶燃油税费的依据。

  土耳其海关法令第9条

  根据土耳其海关法令第9条第2款的规定:海关人员可对船员的个人用品、船上物品、货物和包括货舱、压载舱和燃油舱在内的所有船上区域进行搜查以便核实船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根据搜查结果,如果被认定为走私的物品将被立即没收。特别是船上燃油存量经测量和检验后被认定比船长申报的数量多的话,则未申报的燃油要从船上卸下并送走处置。

  土耳其《反走私法案》第5607号第3条

  土耳其《反走私法案》第5607号第3条第1款规定:未进行海关申报而走私货物的人将被处以1~5年监禁并处高额罚金。若货物走私至国内,罚金将提高1/3至一半。因此,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舶责任人有可能会以走私燃油和其他物品而被土耳其海关提起诉讼。

  防损建议

  在船舶营运实践中,由于海上恶劣的环境以及主机和辅机等设备工况的影响,船舶每日的耗油量基本上无法精准计算。通常,轮机长基于船舶的机器设备每日消耗量大致计算得出的燃油存量与实际测量计算得出的数据之间肯定会存在误差,这应该算是一种航海实践常识性问题,一般情况下这不会遭到港口海关的特别检查,除非有证据表明船上存在故意瞒报或者有较多数量的“口袋油”的行为。但此番有信息表明,土耳其海关近期对船舶实施的突击检查和严格执法可能会持续下去,因此提醒船舶挂靠土耳其港口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1. 到港前几日应谨慎测量油舱内存油量,尤其是船舶到港前海况良好或在锚地时,应安排测量每个油舱内的存油量,以保证船舶的燃油消耗连续而合理;

  2. 油舱测量应包括沉淀柜和日用柜以及其他临时存放燃油的所有油舱;

  3. 船舶到港完车后,轮机长应安排再次对油舱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船长在随后申报的油量与船存油量以及船上所有记录簿记录的油量基本保持一致;

  4. 个人和船舶申报单同样应该做到谨慎认真,具体物品清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5. 船长应谨慎核对船舶提交的海关申报清单,包括船名、日期、港口、物品清单,以及最后的签字和盖章,并尽可能在每页申报单上签字盖章;

  6. 如遇土耳其海关人员登轮检查,船长应安排船员全程陪同答疑解惑,防止对设备误操作或对清点和测量的船舶申报物品产生分歧。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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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运 航运 港口 集装箱 干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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