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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如何正确使用“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http://www.jctrans.com/ 2018-01-23 中国海关杂志

导读: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代使用的单据。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CertificateofReceipt,以下简称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推荐其组织内部国际货代使用的单据。

  FCR的主要作用是简化操作,其适用情况、流程及特点是:

  适用情况

  在出口业务中,当买方为大型采购商时,如国际大型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采购商,由于其订单数量大、周期长,一份订单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常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FCR简化操作。
    
  流程

  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货代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代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代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特点

  与船公司签订海运合同的是货代而不是托运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代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因此,FCR只是收据,并无货权,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只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

  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即买方控制货物运输,对卖方来说FCR项下省去运输、保险、报关等费用,货物直接运送给承运人,省钱省事;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同时,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是不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

  由此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需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买方即使无付款意愿,也可以先行提货,继续销售。当货物难以销售或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买方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暂不付款。

  这就使得卖方很难为此起诉买方——作为大型采购商,买方较为强势;订单具有量大、周期长特点,既有客观利益,又可保证开工率,因而卖方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买方;一份订单多次运输,后期还有多批货已备料生产,成本已产生,如轻易起诉会给卖方带来较大损失。

  案例

  “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

  我国一鞋类代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美洲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已有近3年的贸易历史,成功完成交易额近200万美元。2010年初,双方签订了一批运输方式为空运、账期为30天、货值为55万美元、分4次出货的订单,付款方式为出货前预付15%,其余85%在货到港后30天内付款赎单。该批产品为印有某足球球星签名的贴牌运动鞋,货物由B公司负责运输。

  2010年6月,B公司签发了FCR一份,其中载明:货物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B公司,目的地为南美洲某国港口。FCR正面显著位置还记载,“我们确认收妥上述记载的货物,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货物发运指示不可撤销,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货物运送和交付指示的改变和撤销只有在出示正本FCR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且,必须在我方尚可遵照执行的情况下”。

  上述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因受当地经济状况影响,导致自身资金不足,无法及时付款赎单。考虑到为不影响产品在世界杯期间的销售,A公司决定让B公司先行提货,待货物销售后再进行付款。但是,由于世界杯比赛结果与预期不同,导致该批运动鞋上印的球员不被当地市场所接受。

  此后B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诸如付款公司名称写错、公司负责人不在、当地银行付款手续慢、货物质量问题等。由于买方的长期不付款,给A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且剩余的3批货均已备货生产,产品为贴牌产品,不具有转卖性。

  A公司咨询律师后得知,由于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A公司既然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未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不违反双方运输合同的约定。

  除基于上述原因外,由于受货物质量纠纷诉讼周期极长、费用不确定等因素影响,A公司若起诉承运人,该诉讼请求将很难胜诉。

  综合考虑各项因素,A公司只得选择息事宁人的做法——算上预付金款项,A公司只收回了不到一半的货款。

  思考

  1.在FCR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时,货代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代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完成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工作,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代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代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因此,在开具FCR时,卖方可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但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下,因买方指定货代向卖方收取代理费用,所以货代需要向买方负责,上述操作较难以执行。

  2.中国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为FCR的时候,可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通过资信渠道调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资信情况,评估可承保额度,在规定可承保的范围内对应收账款进行保障。考虑到FCR只是收据,出口商可以按照赊销的支付方式投保。

  3.对原材料紧张或价格波动幅度大的产品采用FCR(即原来CNF,但是2000年后已经改为CFR)。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当按CFR条件成交时,卖方义务为:由卖方联系船公司或货代(该货代应在国家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名单中),安排货物运输,控制货权,虽然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但自己找的货代或船东毕竟比较放心,一般不会出现擅自放单风险。

  背景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该组织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现设在瑞士苏黎士,并分别在欧洲、美洲、亚太、非洲/中东设立了区域委员会,任命有地区主席。FIATA设立目的是代表、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FIATA目前是全世界范围内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其会员来自全球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包括106家协会会员和近6000家企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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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货运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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