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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物流师二级专业技能复习仓储合同管理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5-8-31 14:58:00 互联网

导读:一般情况下,公司采用合同仓储的费用比采用自营仓储的费用要低。合同仓储的经营更为经济,效率更高。

  1、合同仓储与自营仓储的比较

  一般情况下,公司采用合同仓储的费用比采用自营仓储的费用要低。合同仓储的经营更为经济,效率更高。

  自营仓储的运营以成本为中心,而合同仓储的运营则以盈利为中心。公司产品的销售付出了自营仓储的运营成本;付给仓储商的费用中包含了运营的成本和利润。

  2、仓储合同的内容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经营者(简称保管人)为存货人(简称货主)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存货人是交存货物的一方,保管人是代为保管货物的一方。

  (1)特殊货的告知与处理(货主义务)货主如需存储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应向保管人说明存储物的名称、种类、化学成分及性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存储物的说明书、化学检验单等。

  (2)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人义务)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按照合同应承担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同时规定了当入库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及时通知货主相关事宜的义务,以及保管人验收后发生货物与约定不符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仓单的使用

  Ø 仓单是保管人接受货主交付的货物后依法签发给货主的单证。它表示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背书转让,属于法定指示证券。同时仓单又有债权效力,仓单持有人基于仓储合同有权要求保管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Ø 仓单要有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才有效力。

  Ø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磅差标准应予明确,以免产生纠纷。一般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同也可另定。

  Ø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义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及包装(自身性质)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由保管人负责。

  Ø 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即使已被转让,这一作用依然不变。因此,保管人应根据仓单持有人出示的仓单交付货物,而不能以其非为原合同当事人而拒绝交付货物。但仓单的背书转让有一个限制,即要取得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将保管人的事先认可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保管人可以拒绝交付货物。

  (4)货物的检查和取样

  Ø 保管人根据货主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货物或提取样品。

  Ø 仓单持有人必须事先向保管人提出要求,而不能擅自干扰保管人正常的业务活动。

  Ø 保管人应注意以下三点:提出要求的人必须是仓单持有人;提取样品检查货物的要求必须合理,并与仓单记载内容相一致;保管人有权阻止仓单持有人任意干扰其业务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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