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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

www.jctrans.com 2006-1-15 11:07:00  华东论文

  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数字图书馆所涉及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的问题,并提出图书馆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保护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范围

  知识产权又称精神产权,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以及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力的总称。它以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智慧的结晶)的承认和保护为基本前提。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第2条(8)款给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如下: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包括专利权)、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智力创作权等。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是同义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商品标记权和服务标记权。这些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核心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是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旨在为社会带来利益。对发明人、作者和其他创造者的保护在1966年《联合国宣言》第二十七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表述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该条款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其作为作者从科学、文学或艺术成果的流动中产生的道德和经济利益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保护最根本的原则。

  2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2.1 信息资源采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图书,采集对象一般是唐诗宋词、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但是若没有新的高质量的作品或其它信息资源的加入,这将使其失去发展前景和意义。因此信息资源采集需要在不断加入新的高质量的作品同时还应辅之以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

  关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网络资源知识产权的问题,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明确规定:网上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作品的专有权。为促进网上原创作品的发展,除作者特别声明外,未经作者许可的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视为侵权。由于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由于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必然不能局限于馆藏资源,对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加工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这些都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这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首先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

  2.2 信息资源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信息调整、传输和存储的基础,是图书馆实现网络化、虚拟化的必然选择。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目前关于作品数字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文献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著权中的复制行为。

  由于人们对文献数字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而不是改变原作本身。其次,从特定方式来看,文献数字化事实上是将传统文献原有形式转换成二进制编码形式,并固定在某个载体上,如同将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过程相似。再者,从劳动特征来看,数字化行为也许需要智力劳动,但这种智力劳动的目的不是改变原作的内容或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创新,而是为了使复制品不失真,提高复制效率,对原作内容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信息数字化处理应是一种复制行为。

  一些国际惯例和公约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国家版权局1999年发布的45号之《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第二条也将其规定为复制行为;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界定为复制权利。

  2.3 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扩散,更广泛便捷地为读者所利用,这也是数字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数字图书馆流通的运行方式是通过网络传输实现的,在方便了信息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变得非常丰富和复杂,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的传播利用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网络传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问题。关于把数字化的馆藏文献信息链接到网上供人们查询、浏览的网络传输行为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一直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发行行为。其根据是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上下载一项作品通过有形载体制定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仅仅进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都构成了作品的复制。伴随着这种复制作品的发行行为就产生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工作组发表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即持此观点。因此他们建议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信息传播即将作品从某一端通过网络以信号形式发往另一终端的计算机屏幕上,也构成发行,因此是版权人的专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网络传播属于类似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其理由是网络传输同有线传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认为网络传输行为只是显示器的暂时显示并未形成永久性的拷贝,只要没有下载作品,就不构成侵权。

  我国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普遍认为这种网络传输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即“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即“WPPT”)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1996年12月WTO的新条约《WTO版权条约》中赋予了版权人控制包括因特网在内的作品传输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3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的需要,我们应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出发,参照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和做法,结合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的特点,探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文献资源利用的途径,从法制管理和技术手段两方面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3.1 加强立法,为数字图书馆信息活动提供法律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的研究保护起步较晚,一些法律条文并不完善,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对于知识产权仍然有不少空白,跟不上实际工作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世界上通行的或有代表性的法规比较,在很多方面存在根本的差别。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既紧跟国际法律规范潮流,又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了。首先,要在立法中确认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公益性及收集、传承人类文明的法律地位,并适用于数字时代,从而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奠定法律依据。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中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条文规定,并尽量细化一些敏感问题,如电子复制、版权许可协议等,以提高可操作性,使图书馆工作有法可依。这样既规范了图书馆职权范围,又完善了作者权利人的权益。

  3.2 建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是指知识产权人授权知识产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产权人之间进行分配。通过知识产权集体组织这一中介,作者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免去了寻找作者和一一谈判的困难和麻烦,如果由数字图书馆建设方与每位著作权人之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成本无疑将是非常巨大的。通过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一中介,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可以获得有关信息资源建设、传播和利用的授权,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是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建设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应尽快建立起全国集中统一领导管理的研究机构来负责处理这一事务。

  有学者认为应由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或国家图书馆牵头成立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机构。该机构承担起沟通信息用户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重任,使图书馆对文献上载通告作者,对作品市价估算及使用报酬计算,最终向作者支付皆由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处理。同时图书馆行业内要建立熟悉图书馆业务、网络知识、法律知识的网络著作权管理机构及处理纠纷的起诉应诉队伍。一方面指导工作,另一方面解决法律纠纷。由于图书馆信息使用的巨量性、工作的复杂性及作品著作权状况的多异性,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难以避免的,故早做准备是非常重要的。相信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将会成为解决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途径。

  3.3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培养信息服务人才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许多人对此缺乏了解。因此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广大馆员熟练掌握著作权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及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敏锐地感知、发现和认真探讨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解决方法,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使文献资源的开发在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地进行下去。

  提高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素质,建设一支专家型、律师型、网络管理型复合性人才队伍,这是图书馆执行知识产权法规、有效保护网上知识产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这些人才是构建网络图书馆和开展信息服务的骨干队伍。同时,要求现有的图书馆员要更新知识,把他们培养成既能掌握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应用,又能熟悉图书馆资源和网上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新一代图书馆员。

  3.4 从技术上入手,保护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外,还应加强技术运用与监管。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盗版与非法复制行为的发生,才能更好地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例如:可采用以下措施:

  (1)访问控制技术。目前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访问一般采用IP验证和账号验证,当IP验证无法通过时,则启用账号与口令验证。让符合条件的访问者进行网络资源的访问或得到网络服务,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

  (2)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即将需要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首先进行加密,当加密信息到达目的地之后再解密的一种技术,它是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之一。如现在网络上经常使用的不对称加密技术、安全协议等,可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是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做的密码变换,这种数据或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来源和数据单元的完整性,保护数据,防止被(如接收者)伪造。

  (4)软件加密技术。这种方法是使用特定的软件对数字化作品的不同等级的使用权加以说明和限制,加上不同的密级,使得对该作品的不同使用都必须先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解密,然后才能使用。

  (5)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现在主要有两种水印技术:一种是浮水印技术,另一种是视觉不可见的隐藏式水印技术。

  (6)信息确认技术。信息确认技术通过严格限定信息的共享范围来达到防止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和假冒。用户应与作者确立信任关系,未经申请和未被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7)设置防火墙。通过设置防火墙,确保信息安全,所有信息都必须经过防火墙的过滤、检查各存取控制。这样可有效的将广域网络与内部网络隔离开来,防止外部人员对内部网络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

  (8)智能代理技术。智能代理技术发展很快,“代理”在用户控制的范围内外散布和移动在各关键部位,具有部分的自治和自保护功能。“代理”之间可以交换风险信息并协同工作,检出入侵后向中心发出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理的集中性和防卫的分散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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