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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孰是孰非

www.jctrans.com 2005-7-1 11:02:00  《国际经济合作》

  在贸易摩擦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反倾销常常成为各国抵制外来商品的有利武器,与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一道,形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世贸组织和世界各国纷纷把反倾销作为限制自由贸易发展的主要阻力之一,对各国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以及不合理的政策法规提出限制和要求,以求解决这一问题。

  反倾销已经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限制自由竞争”的代名词,而反倾销的本意却是为了阻止“出口商的歧视性国际价格”,即“出口商在进口国实行低于本国或可推算的公平价格的销售价格”,“而这种价格歧视的结果是直接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然而,为什么反倾销会被滥用呢?

  一、关于倾销的分析

  按照国际经济学中的定义,倾销指的是这样一种国际价格策略,即通过在国外市场实行低于国内水平的售价来获利。它要求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其次,要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国内供给数量以让价格升得更高而获得高额利润,同时在国际市场加大供给,但价格不致大幅下落而保证利润收入,这才是倾销的理论本质。

  从这一角度看,倾销并不意味着出口商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倾销也不总是有害的。它对于整个世界和进出口国的益处,一是对于世界该行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它促进了竞争,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也将激励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关注技术创新,在这一点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二是它使得进口国的消费者享受到了物美价廉的商品,提高了进口国消费者剩余;三是它对出口国的产业发展是有益的,出口商获利也是肯定的。

  当然,对于进口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国的消费者来讲,他们是受到一定影响的。在竞争下,如果进口国生产商的份额被倾销商品夺去,则生产者剩余就会减少;出口国消费者因为受到供应限制而高价购买,则损失了消费者剩余。

  所以,总的来说,倾销有可能刺激竞争,促进贸易和产业发展,也施益于部分国外消费者,这应是一件好事,而不需要抵制。目前公认需要抵制的是那种恶意倾销,或称“掠夺性倾销”,即出口商不惜成本代价,以驱赶其他竞争者为目的,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来占领市场,这时价格往往低于成本价格。这种价格策略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和相关产业,从长期角度看,是有可能产生威胁和影响的。目前各国和世贸组织公认的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产品在进口国售价低于本国价格或可以合理推算的公平价格,这一倾销行为存在并因此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所以说,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有害的,也并非所有的倾销行为都将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制裁。GATT/WTO 也未对倾销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手段做出论断。目前,对于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倾销是要受到调查的,这还依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异。

  二、被滥用的反顷销调查和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看,反倾销的本意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国外倾销产品的损害。这是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竞争秩序和国际贸易环境的一种调节措施。按照 GATT/WTO 规则,当国外产品在国内倾销且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因为,这种倾销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定为“国际价格歧视”的一种方式,被归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当国外出口商通过在进口国实行低于国内市场 (或可参照的第三国正常市场价格,或要素核算价格) 的价格,且这种“价格歧视”对进口国家的相关产业带来实质性损害时,即进口国相关生产行业的市场份额迅速减少、许多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大量工人失业时,进口国将根据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提起诉讼,如果裁定倾销事实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国的这种产品将在该国失去原有的价格优势。所以,反倾销的直接目的应该是针对倾销而采取的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

  我们先假定接受这种维护“公平价格”和“正常贸易秩序”的前提条件,即认为上述的倾销是不合理的,是需要进行反倾销对待的。即使这样,我们也从统计数据和 WTO 的报告中发现了一个事实,反倾销在近年被越来越多地滥用了。各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频率和覆盖贸易量均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其他贸易壁垒的逐渐降低而悄然增加了。

  从 GATT/WTO 统计数据来看,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数目逐年增多,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均先后制定了反倾销法律、法规,用以援引并保护本国产业。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数目从 1987 年的 7 个到 1990 年的 10 个、1995 年的 12 个,以及 2001 年的 37 个,呈上升趋势。同时,反倾销案件的绝对数目也在上升,从 70 年代的每年 60 余件发展到近几年的每年二三百件。

  此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不仅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环境,更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正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直接受害者,而许多消费者同时被剥夺了享受物美价廉进口商品的权利。

  三、反顷销措施滥用的原因与影响

  反倾销措施的本来意义在于针对倾销而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国受损害产业。它所限制和制止的是引起本国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倾销行为,而不是任何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不难发现,反倾销被频繁地用于进口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上,在合理的反倾销和过度的保护和限制自由竞争中过多地偏向了后者。

  探究其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

  第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是反倾销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国际贸易数量和金额都不断上升,同时贸易摩擦也屡见不鲜,贸易的发展也引发如就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问题,并深深地影响着各国的经济政策和政治政策。此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崛起对世界贸易产生的巨大影响是其成为反倾销目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1. 国际贸易的增加。

  自 1947 年 GATT 成立至目前的 WTO 坎昆会议,国际贸易飞速发展,并迅速带动世界生产与经济的发展,二战后的经济腾飞被称做“贸易带动的增长 (trade-ledgrowth)”。但是,各国及各个产业的发展并不均衡,各国在贸易交换中的竞争优势也不尽相同,出于本国利益 (如产业发展、国家安全、就业等),特别是在既得利益团体的压力下,各国政府一方面享受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防止本国产业受到国外同行的竞争冲击,因而从统计数据上不难看出,反倾销案件的数量随贸易量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2. 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在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世贸成员国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空间日益缩小,而反倾销作为 WTO 允许的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实施方便、效果显著、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等诸多特点,故此被不少国家视作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器。

  首先,反倾销手段是 GATT/WTO 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个合法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之一,它不用考虑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承诺,对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有选择余地。更为重要的是,它为进口国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世贸反倾销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此外,反倾销一直是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广泛使用的保护措施,虽然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在承认了反倾销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具体程序和细节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试图降低反倾销的贸易保护色彩。但事实表明,在美国、欧盟等反倾销使用大国的坚持下,反倾销协议中存在着有利于反倾销使用国的不尽公平、合理的条款。

  3. 发达国家经济低迷。

  近年来,世界多国经历了经济衰退和低迷不前,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白热化,经济不景气时,反倾销被一些企业用以排挤国外竞争对手,尤其是那些能够提供物美价廉产品的制造商。因而滥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也日益明显。例如,美国为了排解贸易赤字,对主要的外国钢铁产品征收 33% 的关税,并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定对美国农业实行 600 亿美元以上的补贴。

  第二,保护国内产业。

  经济全球化带来贸易摩擦和国内就业问题的同时,其实更带来福利水平的提高,国家间通过各自的专业化分工,发挥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使国内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与服务。但是,似乎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政府部门并未完全受此限制,他们更多关注对国内制造商利益的保护。例如,据估计,在纺织行业,英国的高保护使英国消费者损失的福利是整个行业工人工资总数的三四倍。但是,各国政府更多考虑的是激烈国际竞争下的压力:

  ——防止国外厂商垄断国内市场,以及日后抬高价格,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利益;

  ——出于国家安全考虑,重要生产部门应保证国内厂商的供应比例;

  ——保证国内就业,从而维护 社会稳定;

  ——政治经济目的:政府更多地受个别部门支持时,便在政策上更多关注这些部门的利益发展。如美国布什政府之所以倾向农业和纺织部门,该部门对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反倾销措施是针对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这些国家劳动力丰厚,具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竞争优势,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源在全球的有效配置和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第三,WTO 规则中的漏洞。

  发达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运用者,在 GATT/WTO 中的反倾销协议签订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该规则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尤其在 WTO 取代 GATT 之前,反倾销是贸易战的工具和武器。

  WTO 的反倾销协议最主要的一个缺陷在于它过多地偏袒了提起方的利益,只要进口国的企业正式提起反倾销诉讼,一般都能够对限制进口产生一定影响,即使最终反倾销被裁定为不成立。因为在提起诉讼到裁决的期间,一方面,进口国厂商往往惧怕反倾销成立,而转向第三国进口;另一方面,出口国厂商的应诉不仅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还极可能败诉;第三,举证责任在于出口国厂商,特别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缺乏人力资源和经验,对国际贸易法律环境不甚熟悉,国内协调跟不上,而裁决权利又落在进口国,这样就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协调。

  这种争端发生在进口国政府与出口企业之间,这本身就是不利于出口企业的一种安排。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主动权和裁决权更多地掌握在进口国手中,这也缺乏公平性。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特别是确定倾销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方政府和竞争企业手中。通常,WTO 成立专家小组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但根据反倾销协议,专家小组在处理反倾销案件时不能独立收集证据,更无法利用证据材料推翻反倾销定论,他们只负责确定反倾销提起方的事实是否成立,调查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程序。

  在价格考证的标准选择上也缺乏公正合理性。特别是针对中国的许多出口产品,进口国通过否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并选择人力成本远高于我国的第三国作为参照,如新加坡,因而置我国企业于不利地位。

  不应否认,反倾销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恶意倾销 (掠夺性倾销),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是有益的,它也同时维护了进口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从这个角度讲,反倾销措施有它积极的影响。

  但是,当反倾销措施被作为贸易保护工具而滥用时,它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第一,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在贸易需要进一步自由化发展的时候,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战增加,国家间的竞争企业纷纷拿起“反倾销”作为借口,破坏资源在全球市场的有效配置,同时,反倾销又会成为贸易纠纷中的报复工具。

  第二,倾销并不总是坏的,它带来了物美价廉的进口商品,推动竞争,促进产品更新并为进口国消费者带来好处 (提高消费者剩余),所以,过度的反倾销剥夺了消费者这一权益,而其实相关行业的生产工人也是消费者。

  第三,我们现在摈弃先前的假设条件,来讨论关于“掠夺性倾销”。掠夺性倾销需要出口商在资金、市场、生产和管理均占有突出的优势,这样才能够以短暂的亏损换回日后的利润。其实,从某一角度讲,市场应是价格的主导力量,厂商也应由市场力量进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所以,如果进行低价倾销的厂商能够以此方式获得市场,说明它具备优势,也能够提供适应市场的商品。即使进口国不进行干预,占领市场后的超额利润也会引来新的厂商加入。对于不具备市场能力,仅扰乱市场秩序的倾销,市场的供需自然会将其淘汰出局。

  第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反倾销的很大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确能实现一定的低成本生产,这是自然禀赋,但发达国家惧怕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对当地的“冲击”,他们一边“倡导”“帮助发展中国家脱贫,发展工业和经济”,另一方面,利用“反倾销”借口不断地背道而驰。不难发现,在福利保障较为充足的西方社会,在一点点外来冲击引起的失业面前,就打出反对全球化和反对自由贸易的口号,同时却恣意地进攻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其实,西方的许多失业不可全部归咎于贸易,更多的在于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变革,所以,也绝不应当将反倾销作为武器。

  此外,反倾销的歧视性体现在它往往针对来自生产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的厂商和产品,可是,在反倾销措施进行的时候,并不见得对本国厂商稳定国内市场份额的效果,而是将它分给了其他的国外厂商。最后,企业与政府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反倾销案件中,严重阻碍了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和建设。

  四、建义

  如何使反倾销真正成为保障公平贸易,防止其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WTO 和各国政府、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

  对 WTO 来说,目前多边化的自由贸易发展正处于困境中,坎昆会议的失败让 WTO 和各国均感失望。但是,只有从多边谈判入手,才可能解决当前的反倾销滥用问题,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愿意主动放松反倾销的要求,所以 WTO 应当注重维护和改善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创造健康的国际贸易环境,不断促使成员修订协议中不尽公平合理的条款,加强监督,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果和效率,防止大国在其中的操纵。

  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反倾销滥用的问题,应当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涉及关于价格标准、争端解决程序的内容,防止成员钻空子。例如,在价格核算和调查过程中,应当更具有透明度和说服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产业损害的界定标准,以及考察本国企业市场份额的下降是源于竞争还是倾销,失业增加或是由于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对各国政府而言,首先要端正维护世界公平贸易的态度,一方面,不应利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反倾销立法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积极参与多边谈判,参与修订 WTO 反倾销协议,减少目前的漏洞。

  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如商会之类的平台,帮助国内企业获得信息,并联手合作,共同应对;同时加强培训和人力资源建设,企业需要法律顾问进行参考、咨询。

  对于企业,第一是加强实力,力求在市场中依靠实力赢得利润和客户;另一方面是注重法规和商业伦理,避免恶意倾销,因为这违背商业道德和有关法规,同时,这样做也存在巨大资金风险;在出口定价时不能忽略市场反应,防止收到投诉;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要积极应对,不要因市场份额不大就忽略,因为其他国家也可能纷纷效仿,要加强法律培训,并注重行业的共同合作;同时,在收到诉讼时,注意与进口商的合作。从另一个角度讲,应在本国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对国外的相关产品进口情况保持敏感,必要时应提起反倾销诉讼。

  作者:李京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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