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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和控股: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倾向面面观

www.jctrans.com 2005-8-16 10:30:00  《国际经济合作》

  自90年代后期以来,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发展速度加快,其在外资企业中的比重迅速上升,2000年比重达到54.3%,其份额首次超过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总和。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这种变化更加明显。2002年在中国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达到22173家,是中外合资企业数的2.1倍、中外合作企业数的10倍,在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数字上独资企业更是其他两类企业的2到4倍。同时,跨国公司原先在中国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也纷纷增资扩股,直至掌握企业的绝对控股权,有的干脆变为独资企业。可以说,独资和控股已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主流。对于这种趋势,有人认为这将危及我国企业的发展,也有人认为,独资并不可怕,它反映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本文从理论和现实这两个层面,来具体分析跨国公司在华独资和控股倾向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理论基础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保证风险最小化,因此分析跨国公司选择合资还是独资市场进入模式,一般从成本和收益方面来考察。美国学者康垂克特(F-J-Contractor)和罗润积(P.Lorange)1991年提出了收益成本比较模式,全面地考察了决定合资与独资选择的若干因素,其具体形式如下:    

  当[(R1+R2)+(C1+2)]-[R3+R4)+(C1+C2)]>(1-a)τ时,采用合资方式;反之则采用独资方式。其中,R1、R2也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收益,R3、R4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收益,C1、C2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成本,C3、C4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成本。(1-a)τ为合资对方的利润分成。该模型表明,当合资方式相对于独资方式所带来的净收益大于合资对方的利润分成时,合资方式优于独资方式,跨国公司获利,反之,实行独资方式对跨国公司更有利。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东道国企业对本土政策环境比较了解,跨国公司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关于东道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竞争对手、产品的分销渠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信息,加上合资方与当地政府比较熟悉,跨国公司就可以减少与政府间的行政摩擦,相比于独资企业来说,这些都是合资企业所拥有的额外收益,即R1、R2。另一方面,东道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看中的就是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管理经验、国际性知名品牌以及其独特的产品,这些无形资产是跨国公司取得高额利润的优势所在,若采取合资形式,东道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边干边学、搭便车等形式逐渐掌握这些无形资产,因此可以说这些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和间接收益,也即R3、R4。C1、C2可以看成是合资相对于独资所降低的风险成本。因为文化差异和东道国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采取合资就可以减少这种风险,而独资的风险成本则很大。C3、C4可以认为是跨国公司采取合资所提高的合作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合资双方进行谈判所花的时间和金钱、管理上的冲突与摩擦、决策上的不一致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决策、生产、销售。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和东道国本身环境的变化,以上这些因素都会发生变化,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经验越丰富,对东道国的市场越了解,R1、R2也就会减少,合资的优势就会削弱;当跨国公司改变其生产结构,生产更具特色、科技含量更高的产品时,采取独资或控股对其更有利。根据经验分析,跨国公司进入欧美发达国家时,一般直接采用独资方式,因为这些国家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大体相似,且与国际接轨,跨国公司比较熟悉;而他们进入发展中国家时,一般采用合资-控股-独资这一逐步过渡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他们对这些国家的市场环境不十分了解。  

  二、现实原因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由合资、合作企业向独资企业的转变大体上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结构已从1984年合资、合作分别占40.3%和55.8%下降到2002年的22.4%和9%,而独资形式则从1984年的只占3.8%迅速上升到2002年的69.2%,这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环境是紧密相关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表1:1984-2002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的结构变动 单位(亿美元)和百分比

  

外商直接投资总金额

中外和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1984

26.5

40.3

55.8

3.8

1985

59.4

34.2

58.9

0.8

1986

28.3

48.8

48.1

0.7

1987

37.1

52.6

34.5

12.7

1988

53.0

59.1

30.6

9.1

1989

56.0

47.5

19.3

29.5

1990

66.0

40.9

18.9

37.1

1991

119.8

50.8

17.9

30.6

1992

581.2

50.1

22.8

27.0

1993

1114.4

49.5

22.9

27.4

1994

826.8

48.6

24.6

26.5

1995

912.8

43.6

19.5

36.9

1996

732.8

43.5

19.5

36.6

1997

510.1

40.6

23.7

34.5

1998

521.0

33.2

22.4

41.7

1999

412.2

32.8

16.5

50.2

2000

623.8

31.5

13.0

55.0

2001

692.0

25.3

12.0

62.1

2002

827.7

22.4

9.0

69.2

 

  1.市场环境趋佳,各种法律法规逐步与国际接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有一个逐步改善和不断与国际接轨的过程,这也导致跨国公司的战略由合资、合作这种次优选择逐步转变为独资或合资控股这一最优选择。首先,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逐渐明确。改革开放之初,跨国公司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还不能准确判断,但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进一步明确改革就是要发展经济并实行对外开放以后,独资企业的比重明显上升,从80年代的平均9.4%上升到90年代的平均34.8%。其次,各种要素市场逐步建立。80年代,我国各种要素市场都不健全,还存在着各种管制,商品市场到90年代初期才最终形成,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在90年代初期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商品市场已经由卖方市场成功转向买方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上,人员流动性加强,外商可以很容易招到价格相对便宜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本市场也日趋完善,到2000年底,中国股票市场的市值已达GDP的50%以上;并且各种中介组织日益发展壮大起来,这些都为外商采取独资或合资控股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各种法律法规逐步与国际接轨。改革开放之初,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则都没有与国际市场接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准则在我国是难以行得通的,跨国公司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营环境很不熟悉,为了防范风险,他们往往需要有一个中方伙伴进行合作,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我们逐渐学习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全面履行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减少甚至取消贸易壁垒,市场进一步开放,管理模式与国际逐步接轨,跨国公司对我国的市场环境越来越熟悉,跨国公司选择独资、控股的形式也就显得十分自然。  

  2.政府政策环境日益宽松,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大大减少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和金额都有严格的限制。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企业法》,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方式,对合资、合作企业表现出明显的鼓励倾向,但对外方的股权占比仍严格管制,其比例不得超过50%,对独资管制就更加严格了,这些法律条文都明显阻碍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自1992年开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减少对外商投资限制的法律政策,如1995年我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控股公司法》、1997年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0年至200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些法律一方面规范了外商投资者的行为,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同时也放宽了外商投资股权的某些规定。200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了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在税收、汇率等方面的差别政策,对独资经营领域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宽。政府政策的日益宽松增强了跨国公司在华成立独资企业或增加控股权的积极性,有助于为跨国公司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由于政策的开放,独资或控股势必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形式的新选择。  

  3.投资策略已从新建为主转向并购为主  

  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另一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的实际控制的行为。跨国并购比新建投资有着更多的优越性:一是跨国并购可加快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跨国并购不仅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现有财产,而且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以及技术专利,从而壮大自身实力。二是跨国并购有利于克服收购公司对东道国市场不熟悉的困难,并利用原有渠道,使收购公司快速进入东道国市场,实现企业多样化经营。同时,降低了跨国经营的风险。三是跨国并购是外国投资者以生产当地化代替出口从而立足东道国的有效途径。它可以使企业绕开贸易壁垒,减少进入东道国的障碍,更有利于收购公司与东道国企业公司展开竞争。因此,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投资的最主要形式。目前世界跨国并购价值相对于世界FDI流量的比率已超过80%。但是由于我国政策、投资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原因,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跨国并购投资形式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升温起来。目前国际并购大鳄已在中国浮出水面,中国饮用水领域的冠亚军娃哈哈、乐百氏已投奔到法国达能门下;石化巨头埃克森美孚也成为中国石化的第一大海外股东;著名的电子看产品制造商爱默生以7.5亿美元的代价收购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科技的子公司Avansyspower;此外,沃尔玛、福特、丰田等许多世界500强企业都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收购计划。中共十六大后,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政府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这也为跨国公司投资策略由新建为主转向并购为主创造了条件。  

  4.独资或控股有利于跨国公司保守其技术秘密  

  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是否具有无形资产,如生产专利或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等,在跨国公司选择投资模式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技术保密或技术领先等问题的考虑,具有大量无形资产的跨国公司大都选择独资或控股的股权结构,并且愈是技术领先的企业愈是倾向于采用独资的形式.从现实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有关方面调查资料显示:2000年,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使用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比例占到42%,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比例占到45%,有相当一部分提供了填补国内空白的技术。随着投资结构的优化,跨国公司从生产科技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逐渐转向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而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其科技含量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产品技术的外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本地经营,跨国公司开始将企业的核心部门向中国转移,生产、管理、采购、品牌等各个方面都加快了本地化的进程出现了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一体化的新趋势。2004年,跨国公司在我国独立的研发中心已达600多家。研发中心是企业技术的前沿阵地,是企业的核心,其保密性更加重要。由于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很容易扩散,如果与东道国采取合作或合资形式,很容易使东道国企业通过“边干边学”,掌握其核心技术或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对自己形成竞争威胁,因此独资或控股就成为跨国公司防止技术扩散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好投资方式。  

  5.独资或控股可以减少双方因文化管理风格、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造成的协调成本,并且可以提高经济效率。  

  管理的本质是一种文化,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决定了东西方完全不同的管理观。西方文化追求卓越,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平等基础上的契约,在管理上就表现为规范管理、制度管理和条例管理,严格按规则办事,追求制度效益,从而实现管理的有序化和有效化。而东方文化讲究“情与理”,人与人之间形成宗法伦理,等级关系,在管理模式上,以“情”为特征,讲究人情,靠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模式、经营理念突然融合在一块,肯定会产生冲突与摩擦。同时,我国市场经济还很年轻,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还在,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与跨国公司委任的职业经理人合作时,由于管理观念和手段的差异,肯定会产生冲突和摩擦。在利益分配方面,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获取比对方更多的利润,因此在作决策时势必倾向自己的一方,有时甚至以牺牲对方或整个企业的利益为代价。而一旦企业内部产生矛盾与冲突,不但会增加协调成本,还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和工作效率,从而最终影响其经济效益。事实也证明如此,在我国成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大多经营不善,甚至处于亏损状态。以天津为例,截至2003年底,三资企业亏损中,合资企业占了37%,亏损额比重最大,占全市三资企业亏损总额的53.4%。合资、合作企业的亏损事实使很多跨国公司从合资、合作企业中退出,或者干脆增资扩股,掌握其控股权,同时也使新进入的跨国公司对合资、合作形式望而生畏,宁愿采取独资形式。  

  6.独资或控股更有利于跨国公司实施全球化经营战略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开始调整其全球战略与管理治理结构。他们纷纷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从跨国经营走向全球化经营,即经营市场“全球化”,并调整自己的营销策略,从跨国营销转向全球营销。其全球战略与结构的调整必然影响到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与结构的调整。中国消费市场前景广阔,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初,出于对中国环境的不了解和中国政策的限制,他们不能按自己的模式进入中国市场。当中国加入WTO后,各种壁垒逐步被取消,跨国公司就可以很方便地将其纳入全球生产、供应和研发体系,实现生产要素的国际交换和全球流动,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不仅满足本地需求,还面向全球市场,其在国外其他地方的管理模式、先进技术、成功经验可以廉价地、直接地运用于中国建立的子公司。但是,如果采取合资或合作形式,他们的拳脚就会受到束缚,因为对于合资和合作中的中方来说,他们的主要市场目标是区域内的市场,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本地企业,他们做出的决策就有可能与跨国公司不符,甚至相冲突。因此,为了加快其在华经营的升级,并把它作为全球化经营战略的一个有机体,它必须从合资、合作的束缚中走出来,变合资、合作为独资或者掌握其控股权,从而掌握决策权。  

  三、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独资和控股趋势,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正负面效应。面对独资或控股的浪潮,国内企业能否及时做出合理的对策,政府部门能否进行适时的政策调整,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的健康成长,以及我国的经济安全。为此,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对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努力避免外商利用独资、控股的机会实现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和经济体系的操纵。  

  1.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跨国公司采取独资或控股投资形式,容易造成技术垄断,使技术的溢出效应大大减少。以前,在合资、合作企业中通过中方员工的模仿,国内企业就可以学习到外方某些先进技术,而现在,独资或控股就有可能使通过技术扩散获取先进技术的渠道被封死。因此,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独资化浪潮和对技术的垄断,我国企业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吸引大批优秀科技人才,形成企业自己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体系,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不断满足市场的变化和要求,有效抵制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  

  2.国内企业可以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企业和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独资或控股企业大都是资金雄厚、掌握先进技术的跨国企业或跨国集团。跨国公司独资化就是管理一体化和系统化,其最终目标是形成独资集团,这些集团实力非常大,达到一定规模就有可能形成行业垄断,从而蚕食我国市场,排挤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对国内企业造成强大的冲击。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实现多家企业的联合。多家企业的联合不仅可以支现规模经济,而且有助于资金的周转、技术的互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壮大企业的实力,增强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提高我国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3.鼓励我国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和并购  

  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到国外进行投资和并购,形成国内、国外两个作战“战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这样不但能一定程度克服本国自然禀赋不足的缺陷,并扩大企业的销售市场,寻找更大的发展空间,还可以缓解企业在国内过于激烈的竞争。对于国家来说,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把鸡蛋不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可以减少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冲击,提高国家的经济安全。发达国家的并购实践也表明,对于外资并购最有效的战略应对措施就是实行反向并购。  

  4.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  

  随着经济改革和市场开放的日益深入,开放资本市场成为支持内资企业“走出去”和吸引外商投资的必然选择。完善开放的资本市场可以方便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上市,或新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借助于资本市场的交易,直接收购中国上市公司,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引资效率递减的问题,而且可以使跨国公司在华业务融资当地化,使国内投资者能够分享跨国公司的投资收益。同时,开放的资本市场可以方便内资企业融资,解决我国很多企业资金短缺的难题,培养、支持一些有潜力的国内企业,这也为本土企业走出国门,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了金融基础。  

  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随着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增多,这些企业用优越的条件吸引了我国大量的高级科技人才,使我国出现严重的人才逆流现象,更严重的是,随着人才的流失,我国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的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等也被跨国公司挖走,从而导致我国企业的逆向技术扩散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也是财富的重要性认识;另一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尤其要完善科研机构产权体制,明确产权主体,这样就可以防止技术的滥用。  

  6.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  

  在跨国公司独资或控股形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以前的合资、合作企业转变而来,或者是通过并购国有企业而形成的,这其中都涉及到产权问题,尤其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由于利益的驱动,在变更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具体操作不规范,当地政府与跨国公司进行合谋,低估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谋取国家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很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大片流失。因此,我们要明晰产权界定,按照国际惯例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法,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同时,为了阻止跨国公司独资或控股有可能形成行业垄断现象的发生,我国政府还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从而防范跨国公司垄断经营给我国正在成长中的企业和市场经济带来伤害。  

  作者:祖强 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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