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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事指南


  本办事指南所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在深圳市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投资项目(仅指内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限下投资项目和限上投资项目两大类。其中,限上投资项目是指《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规定的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的社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些项目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除此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为限下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区别不同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凡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深发改规〔2009〕2号)内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管理,该《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管理。
自上述三个《试行办法》实施后,我市原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计划、新开工计划、投资许可证、  续建计划等四个环节全部精简整合为一个核准或备案环节,即:“四合一”。此前有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若与这三个《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这三个《试行办法》为准。按照项目的不同分类,包括如下三项办事指南:
  一、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二、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注:凡申报材料中需提交复印件的项目单位应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申报核准项目须提供的资料均一式两份。)

  附件1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和登记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区域布局合理;
  6.不影响经济安全;
  7.未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
  3.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外,需附如下资料: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局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4)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4.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3)环评审查意见;
  (4)用地预审文件。

  (六)行政许可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行政许可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八)行政许可和登记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九)行政许可和登记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三年。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于未申报的应当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或者核准变更的项目,或者虽然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局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
  无。

  附件2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下述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1.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
  2.涉及免征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
  3.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4.其他需要全市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其他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2009〕84号)。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和登记条件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备案管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和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点击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

  2.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时,需附如下资料: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六)行政许可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七)行政许可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

  (八)行政许可和登记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项目备案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决定的,经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九)行政许可和登记时限

  7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三年。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新开工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
  无。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一)行政许可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

  (二)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和登记条件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规定;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2.项目单位需填报《深圳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电子报盘。
  3.项目申报单位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外,需附如下资料:
  (1)项目法人注册文件以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需要融资的项目应提供融资意向书(原件),需增资、购并的项目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资本金证明文件(原件):包括银行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存款证明文件(原件),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房地产项目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需提交市规划局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4)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及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原件)。
  4.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查意见;
  (3)环评审查意见;
  (4)用地预审文件。

  (六)行政许可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行政许可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准)。

  (八)行政许可和登记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备齐材料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全部内容之日起计时。
  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公众意见、委托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九)行政许可和登记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三年。

  (十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环评、消防、民防、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项目,市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建设、消防、民防、安全生产、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