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7年,我国WK对外贸易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
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