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BSA(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新规,自2020年1月4日开始:针对加拿大进口货物,需要加拿大货运代理(NVOCC/F/F)自行提交HBL数据(透过E-M/F系统),而船公司不再提交“Supplemental House Bill”资料,取消代报。通过加拿大港口运往美国的过境货物(FROB)或通过加拿大港口过境的留在船上的货物(INTRANSIT CARGO),船公司仍可以继续提交CBSA接受的补充数据。因应新规出台,整理了客户所关心的问题
一一解答如下:
Q
你好,有一笔出口至加拿大的提单,ON BOARD DATE为今年1月5日,提单发货人为ABC IMPORT AND EXPORT CO.,LTD. 收货人/通知人为XYZ CANADA INC.,请问客户是否需向CBSA提交申报资料?
A
提单所显示的发/收/通均为CARGO OWNER,非加拿大货运代理(NVOCC/F/F),未涉及任何NVOCC、F/F,所以仍由船公司向CBSA提交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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