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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进出境个人物品验放范围

http://www.jctrans.com 2015-4-20 13:19:00  

  (一)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

  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二)经海关审核旅客行李物品,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三)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规定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准予征税放行的《分类表》中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

  (四)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五)旅客携运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

  (六)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3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七)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

  物品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上述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不属自用的;

  2、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3、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4、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5、未按章缴税的;

  6、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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