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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行政复议成海关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

http://www.jctrans.com/ 2019-11-15 法制日报--法制网

导读: 自1999年以来,广东省内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400余起,约占全国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总量的七成,成为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阵地。

  记者 蔡岩红

  记者近日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了解到,自1999年以来,广东省内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400余起,约占全国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总量的七成,成为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阵地。而经过广东分署复议的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迄今没有一起海关败诉,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海关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化解争议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

  2007年,东莞一家企业因短少保税料件以及擅自交付保税货物被海关处以罚款100余万元,该企业不服,向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广东分署在审查时发现,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准确,但是企业存在案发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广东分署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居中调解,一方面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另一方面提请被申请人实事求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争议双方认可了广东分署的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这是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后,海关系统首宗调解的复议案件,凸显了行政复议在解决纠纷矛盾方面的独特优势。

  “要把行政复议建成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必须首先让群众、企业知晓行政复议制度,便利其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减少行政复议成本。”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处处长周华说。

  多年来,广东省内海关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公开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让公众了解这一成本低廉、高效便捷的救济渠道。

  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才能取信于民。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广东省内海关借鉴司法审判制度,在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采用合议制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由3名以上人员担任主审合议人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案件办理意见,确保公正审查。海关复议部门还主动走出去、请进来,采用复议调查、复议听证等手段,力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减少复议审理工作中的主观臆断和认识偏差。

  此外,海关还不断采取措施,便利当事人复议,降低参与复议的成本。

  97%案件案结事了

  “通过你们的解释,我现在知道携带外币出境的相关政策了,以后我一定遵守相关规定,谢谢你们!”这是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近日召开的一次复议听证结束时,复议申请人戴先生最终对处理决定心服口服。

  戴先生因孩子在澳门生活,经常往返拱北口岸进出澳门。今年5月,戴先生携带澳门币41000元(折合近5000美元)在出境时因超量携带外币出境且未申报被海关查获。拱北海关根据相关规定放行澳门币8500元,对其余的澳门币32500元以涉嫌走私为由予以扣留。戴先生不服,随后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广东分署受理了此项复议。在审理过程中,向戴先生耐心解释了目前进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像戴先生这样在15天内多次进出境的,属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根据规定,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海关正是依据规定,对戴先生超出部分外币给予扣留,并按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在实际办案中,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个人负面情绪而提起行政复议的不在少数,俗称‘意气复议’‘盲目复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些行政相对人对进出境环节海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在违反规定被海关查办时不服,认为自己有道理,遂提起行政复议。此外,因为双方在现场沟通不足引发误会,相对人情绪波动较大,把行政复议作为情绪宣泄或者投诉的一种手段。针对这类情况,需要复议人员首先从心理上进行安抚疏导,了解相对人的真实诉求,辅以摆道理讲事实,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协调处理,最终让相对人心服口服。

  此外,海关还越来越注重行政复议功能的整体发挥,积极推行“案前释法、案中说理、案后普法”,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赢得了社会对海关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据统计,广东省内海关97%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没有再寻求后续的救济。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今年8月1日,一名蒙古国籍旅客来到深圳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拿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焦急地边说边用手比画。

  “虽然语言不通很难交流,但看得出他们应该是来申请行政复议。”深圳海关复议应诉科关员杨子健回忆说。为了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尽快弄清楚争议事由,杨子健立即联系了翻译人员前来协助。原来,这名蒙古国旅客随身绑藏20多部手机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时被关员查获,海关以走私行为定性,并对涉案手机作没收处罚。当事人对手机被没收十分不理解,遂来到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希望海关能返还手机。

  “以藏匿方式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手机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您的行为已违反《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属于走私行为……”经过杨子健的一番普法和解释说理,当事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海关的法律法规,接受了海关的处罚,并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为了让更多的海关吸取经验教训,广东省内海关还选取典型的复议案件开展“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讲问题、普法治,让广大关员更深刻了解执法规定,知悉执法风险,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在海关内部普法的同时,海关还将一起起生动典型的案例带进企业、带进校园,提高社会守法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不仅是处理完一单单的案件,而且要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透过案件查找、分析和解决问题,由此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办理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规范一类执法。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则发生了根本变化。新规则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审价程序、审价方法的运用,从作为执法者海关到行政相对人的企业,都处在适应和学习阶段。这期间由此带来的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有所增多。面对新形势,广东省内海关主动积极应对,一方面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学习,迅速与新规则接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在海关总署的部署要求下,建立行政复议意见制度。即只要被复议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向涉案海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设定整改的期限。

  目前,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已成为海关开展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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