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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ctrans.com/ 2022-03-18 JCtrans微信公众号

导读: 苏伊士运河事件一周年临近,长荣的另一艘船还......

  集装箱船Ever Forward在美国巴尔的摩附近的切萨皮克湾搁浅,带回了Ever Given在苏伊士运河发生事故的记忆,该事故在2021年3月导致全球供应链中断约一周。

  差不多一年后,另一艘由台湾长荣运营的集装箱船Ever Forward也遭遇了类似事件。不过,这一次的情况似乎好转了。尽管这艘2020年建造的集装箱船从3月13日起至今仍被困在切萨皮克湾,但没有关于受伤、污染、损坏或交通中断的报告。

  Ever Forward于周日(3月13日)晚上离开巴尔的摩港,目的地是弗吉尼亚州的诺福克,当时它在主要航道外搁浅。

  根据Evergreen和马里兰州港口管理局的公告,一个专家团队正在与潜水员一起检查这艘船的损坏情况,并找到重新漂浮的最佳方法。
据悉,Evergreen可能会宣布搁浅集装箱船的共同海损。

  WK Webster(意外事故顾问)表示,有关事故原因的报告表明“该船在从巴尔的摩驶离切萨皮克湾时,偏离了狭窄的航道,很可能在以泥泞为主的浅水区搁浅。”它补充道:“据报道,该船离开巴尔的摩时的吃水深度为13米,而海湾的平均深度约为6.4米。”

  关于事件的展开——共同海损

  ●定义及责任

  一、共同海损基本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二、共同海损的损失如何分配承担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案例

  船东主张货主承担共同海损200余万元,被忽略的共同海损风险!

  货主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往往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或者担心货物本身遭受损失,实际上,共同海损的风险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是并行的,下边截取自上海海事法院的一起判例,虽然货物没有损失,可是货主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居然搞到200余万元,如果没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此分摊金额只能由货主来承担。

  原告:广东XX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2016年9月,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委托原告将涉案石脑油从广州黄埔港石化码头运送至宁波镇海。14日,在船舶北上航行至福建泉州海域时,受台风“莫兰蒂”影响,进入泉州围头湾抛锚避风。在船舶避台过程中船舶搁浅。

  2016年9月16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损,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备注:共同海损不需要单独投保,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保单中直接含有共同海损。)

  2017年12月15日,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恒宇9”轮共同海损理算书》,货物保险人应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为2236094.52元。被告确认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及相应金额。

  〖裁判〗

  被告确认涉案事故及损失系由台风直接造成,但认为原告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超强台风的情况下,仍选择开航并朝台风轨迹路线行进的行为存在过失,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被告有权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法院认为,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台风等自然灾害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被预报,但预报并不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预见”。

  触礁、搁浅事故是在避台过程中遭受超强台风袭击导致,经海事部门认定属于非责任事故。综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涉案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人民币2236094.52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以上截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内容有删减。)

本文关键词:苏伊士运河 时间 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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