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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有效推动政府简政放权

www.jctrans.com 2014-8-29 10:44:00 中国经济时报

导读: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国务院刚刚印发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并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条例》最大亮点是废除年检验照制度,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相比是颠覆性的。

  第一,两者责任对象不同,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检查方法由过去政府检查批准改为随机的事后抽查,抽查也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并可能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建立年报公示制度,大大增加了便利化程度。过去未在工商部门通过年检的企业马上就面临很多处罚。现在企业只需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年报,否则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提示,体现了政府监管方式的重大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而要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正是因为有了企业信息公示这一制度,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才能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核心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完善。

  《条例》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是评价和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企业信用就是在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过程中逐渐积累、产生的。

  《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条例》建立的一整套企业信息公示及监管制度,无疑是对政府传统监管方式方法的一次重大革新。

  一是规定了企业应当自主申报公示信息的义务。《条例》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

  二是作出了政府部门要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社会公众举报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定。《条例》建立了完善的信息监管制度,包括抽查制度、举报制度等。《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从以上可以看出,《条例》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在政府监管工作模式中都是首创,但其核心还是围绕企业信息监管本身。

  《条例》提出,要落实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了让监管起到作用,《条例》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可以说,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形成的信用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比处罚更重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满盘皆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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