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流程

www.jctrans.com 2010-6-9 9:56:00 智美外贸网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备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3)单耗,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进行审批。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4)返销期限,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要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5)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免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补证。

  (6)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转入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除通常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就是转出和转入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合同的变更、延期及撤销

  (1)经营单位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进料、按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者撤销合同的,须在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到海关办理有关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

  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经营单位在办理合同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如涉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及加工企业变更的,还需相应提供针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备案清单以及生产加工协议等。原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6、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经原市(或已授权)外经贸局转包省外经贸厅批准。

  经营单位申请内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申请报告,如转内销原因书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相应随附有关证明材料。

  ①外商因故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经营单位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或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营单位在申请内销时需随附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②进口料件已投入生产加工,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经营单位需随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③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经营单位应随附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须注明商品名称、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经营单位,省外经贸厅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由海关根据省外经贸厅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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