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对进口汽车的税收歧视案

www.jctrans.com 2010-10-25 10:50:00 江苏国际商务网

哥伦比亚实施的汽车增值税制度涉嫌对进口该国的汽车(总量高达1400立方厘米)造成歧视。

  案情概况: 

  原告:德国大众汽车集团(欧洲汽车制造商)

  被告:哥伦比亚

  原由:哥伦比亚实施的汽车增值税制度涉嫌对进口该国的汽车(总量高达1400立方厘米)造成歧视。

  2000年7月7日 欧共体对哥伦比亚实施起诉。

  2000年8月18日 欧共体委员会发布调查启动通知。

  2001年3月 欧共体委员会向贸易壁垒规则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该报告随即得到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调查报告提纲:

  1.背景介绍(具体内容包括起诉原由、调查项目和哥伦比亚政府在该案中的立场)。

  2.涉案产品简介。

  3.哥伦比亚对进口汽车所实施的制度调查结果。

  4.哥伦比亚汽车市场调查结果。

  5.哥伦比亚汽车市场产业情况(主要汽车生产商)。

  6.哥伦比亚摩托车市场与产业情况概述。

  7.针对起诉原由中所提及的争议点进行相应调查的结果。

  8.对该案相关规则的阐述。

  9.该行为对欧共体相关产业的不利影响。

  10.受哥伦比亚税收措施优待的部分欧共体汽车企业的调查结果。

  11.调查结果。

  12.应对措施建议。

  调查结果概要:

  1.哥伦比亚对进口汽车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  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的规定相悖。

  2.同时,该国于2000年12月29日提出的“海关服务税”有悖于GATT1994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

  3.根据《贸易壁垒规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定义,哥伦比亚制定的歧视性增值税制度确实对进口汽车的贸易流通造成了阻碍。

  4.哥伦比亚的歧视性增值税制度虽然为欧共体的汽车企业(雷诺汽车)提供了优惠政策,但由于该汽车公司在此之前已享受进口零关税待遇,因此撤销上述优惠政策并不会对其产生显著的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建议:

  1.建议哥方逐步撤销歧视性税收。

  2.哥伦比亚以表示会积极进行磋商,但若不能及时达成共识,则欧方不排除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审议的可能。

  应对行动:双方展开谈判并达成协议。

  最终结果:经过磋商,双方达成协议:哥伦比亚同意在2005年7月1日前撤销对1400立方厘米的进口摩托车征收不平等税款,包括取消上述不平等增值税(以每两个月1%或1.5%的速度实施递减),并规定初次减免于2003年7月1日实施。

  2002年12月27日 哥伦比亚议会通过了关于上述减免税收实施程序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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