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对牛皮进出口的限制措施案

www.jctrans.com 2010-10-22 11:34:00 江苏国际商务网

阿根廷对牛皮出口管制与GATT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款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使用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和GATT1994第十条第3款甲项要求(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第1款所述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相悖;

  情况综述 

  短标题:阿根廷--牛皮与皮革

  1997年1月28日 提出起诉

  原告:欧共体(制革与着装业联盟)

  被告:阿根廷

  第三方:美国

  原由:阿根廷默示禁止未经加工和半加工牛皮出口,并对进口成品皮革征收歧视性国内税(9%的附加增值税和3%的预付所得税)。

  1997年2月26日 立案调查通知发布

  1997年12月 调查报告发布

  调查报告提纲:

  1.背景介绍

  2.案件涉及货品介绍

  3.调查问卷发放与反馈情况综述

  4.关于贸易障碍的调查结果

  5.关于负面影响的调查结果

  6.对欧共体相关产业的不利影响

  调查结果概要:阿根廷对牛皮出口管制与GATT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款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使用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和GATT1994第十条第3款甲项要求(各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第1款所述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相悖;同时,阿根廷对进口成品皮革的征税行为也违反了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的规定。

  欧共体委员会得出结论:阿根廷的做法严重阻碍了未加工牛皮的贸易流通,对欧共体制革业的原料来源造成了威胁;与此同时,该国还向本土制革业提供不平等竞争优势,人为孤立了其国内皮革市场。

  采取行动:

  1998年3月 双方进行非正式讨论。

  1998年11月4日 发布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

  1998年12月23日 欧共体向WTO提出与阿根廷进行磋商的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与调查结果概要大致相同)。

  1999年2月5日 双方就此争端举行磋商。      

  1999年5月31日 欧共体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申请。

  1999年6月16日 DSB会议讨论后回绝此项申请。

  1999年7月26日 经欧共体的再次申请,DSB最终同意设立专家组。

  2000年1月31日 专家组正式成立。

  2000年12月19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报告指出,阿根廷禁止牛皮出口以及对进口皮革征收歧视性关税的行为应遭强烈谴责。

  2001年2月16日 DSB决定采纳专家组报告。

  2001年3月12日 阿根廷在DSB会议中表示将考虑实施该机构提出的政策修改建议,但需要一段过渡期来对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2001年5月14日 欧共体要求,过渡期限应通过“约束仲裁”(binding arbitration)来决定。

  2001年8月31日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条款规定所作出的仲裁报告出台。

  仲裁报告提纲:

  1.背景介绍

  2.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

  3.关于过渡期限长短的决定

  4.仲裁员个人仲裁结果

  根据仲裁要求,阿根廷必须在2002年2月28日前依照WTO相关规则对本国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2002年2月25日 欧共体与阿根廷依照DSU中21和22条规定的程序向DSB通报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连同阿根廷按仲裁结果所做的相应政策修订措施一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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