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a、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b、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c、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d、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e、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时间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物卸完时为止;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但由于种种原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滞留时间,应从实际运到天数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引起的;
(2)由于托运人的责任致使货物在途中发生换装、整理所产生的;
(3)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运输变更所产生的;
(4)运输鲜活动物,由于途中上水所产生的;
(5)其他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