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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这部分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的船、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称作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船方、货方、运费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往往涉及船舶保险,货物保险和运费保险,而运费有时涉及租船人。因此,共同海损理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海运规则和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