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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销单据内容的填写 收藏

  •   1.核销单的申领企业领取纸单据前应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然后即可凭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局在向企业发放纸单据的同时将所发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企业在使用核销单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的主要内容及填写要求进出口单位名称和编码:填写订立和执行进出口合同的企业名称及企业代码。

      编号:事先印制好的统一编码,一般应反映到报关单“批准文号”栏目中。

      出口货物数量、货币、总价:按发票金额填写。

      收汇方式、收款日期:按实际使用的方式和交易具体情况填写。

      报关单编号:按实际填写。

      海关和外汇局应分别在单据的相应栏目中签章。

      进口核销单中的“收汇人国别”、“交易编码”、“对外付汇币种”等按规定填写。

      四、注意事项

      1.填写核销单时不得涂改,经涂改的核销单作废。

      2.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3.因核销单是左、中、右三栏,每两栏间相同的项目填写的内容应一致;出口核销单右联在实际业务中俗称“小联”(用于办理退税手续),在核销前不可以撕下;出口核销单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对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4.企业货物 报关出口 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提交的单据。

      出口收汇核销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企业外汇核销IC卡、单位情况说明、原进口合同、退运合同等。

      5.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办理。

      出口货物后,企业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自动核销的企业例外)。

      6.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手续的办理。

      货物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企业应当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7.核销单遗失的处理。

      未用于报关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企业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海关状态处于“未用”);已报关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企业应凭核销单以外的其它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在为企业核销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办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企业应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