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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我们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L/C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能否办得到。发现问题后要马上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对信用证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发现情况不妙,那个时候货物已上船,为时已晚,一旦对方不肯修改信用证,我方就陷入了被动局面。

      2、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要及时识破不法外商与一些开证行相互勾结设下的圈套。

      3、调查了解外商企业,公司的资信及在商界的声誉状况,这是涉及生意避免找错伙伴的重要前提。

      4、要明白涉外商务中的银行信用和商务合同是两回事,要特别注意审查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规定是否和签约的买卖合同相符合。如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付款行都必须写明,最重要的是看是否为无法执行的信用证。

      5、签定的买卖合同应有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保证,同时应该有第三方、第三国做担保人以及进行公证,不能听信单方面的任何承诺。

      6、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近两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信用度也越来越大,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