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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 收藏

  •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征税凭证:

      (3)要求外汇局对《通知》中所列部份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小动产的转让收入、股全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

      (4)要求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出示税务凭证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4、非贸易项目提交税务凭证的金额限制是多少?

      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资产收益汇出超过1000美元,境外个人所得汇出超过500美元,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5、办理哪些作贸易对外支付项目须向银行提交完税凭证及税票?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德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6.什么情况可免于缴纳营业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营业税完税凭证?

      (1)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2)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税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7、什么精况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1、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或个人所从事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

    8、哪些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可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9、哪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汇出时须向外汇局申报并提交税务凭征?

      以下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须在前5个工作日向同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原规定的凭证及相应的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