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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含义: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在一个国家的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植物,实施卫生检疫;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签发卫生检疫证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这里的检疫传染病主要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2)检疫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境检疫对象包括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特殊物品。《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入出境检疫对象有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

      入出境检疫对象都应当接受卫生检疫,经检疫机构许可后方准入境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