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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收取与延期 收藏

  •   一、业务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提交《保证函》和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征收保证金放行货物的,海关开出《保证金收据》记账联、《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申请人到银行缴纳保证金,银行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签章; 

      (四)申请人将《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交海关财务部门,海关财务部门在《海关交(付)款通知书》签章; 

      (五)申请人持《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到现场海关办理保证金核注手续; 

      (六)现场海关签发《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和“退款联”给申请人; 

      (七)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其它海关手续; 

      (八)保证金担保期限到期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重新提交《保证函》和相关情况说明; 

      (九)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办理保证金延期手续。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保证函; 

      (二)进出口报关单证、相关监管证件、关联报关单据; 

      (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属隶属海关审批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人凭保放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相关说明 

      (一)申请人应在《保证函》中真实、准确地表达需办理担保的理由、承诺履行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合理时限,承诺如到期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接受海关处理,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单位的); 

      (二)要求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作为担保的,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比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或延期期限长。 

      (三)申请担保延期时,原提交的银行保函即将到期的,需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