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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收藏

  •   (一)保全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海关认可的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暂停支付存款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对纳税义务人相应存款实施的暂停支付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相应税款。海关确认金融机构已扣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

      2.暂扣货物或财产

      因无法查明纳税义务人账户、存款数额等情形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措施的,书面通知(随附扣留清单)纳税义务人扣留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不可分割,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扣留的,被扣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可以高于应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解除扣留措施,随附发还清单,办理确认手续后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依法变卖被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发还纳税义务人。

      (二)强制措施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海关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实施强制措施的,海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义务人、担保人的存款中扣缴相应税款,同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海关决定以应税货物、被扣留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并抵缴税款的,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变卖所得不足以抵缴税款的,海关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抵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扣除相关费用后仍有余款的,应当发还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仍无法足.额征收税款的,海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