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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of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ofdestination:北京),3件货物重l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运输,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答:(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所以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