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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06-9-13 17:24:00 商务部 办公厅

  •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国际发〔2006〕405号

      【发布日期】2006-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

      2005年3月至10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对商务部归口管理的1998年以来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审计建议,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各受援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工作,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和加强受援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资金正确使用。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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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国际援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援助方是指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无偿援助是指由商务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向我国无偿提供的资金、技术、设备援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受援工作主管部门(下称受援主管部门)是指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述的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接受并具体实施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商务部归口管理的接受援助方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商务部归口管理援助方对华无偿援助,代表我国政府与援助方商定国别方案,签署原则性文件,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处理无偿援助的相关事务。

      第八条受援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实施项目,接受受援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正确使用。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筛选和生效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

      (一)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优先领域、技术专长和资金规模等合作条件。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中、外文本),受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商务部提交正式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受援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项目申请时,应提交项目中方配套资金方案,确保项目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商务部收到项目申请后,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评估、筛选,并在3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受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前,受援主管部门应对协议文本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生效。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函告受援主管部门,同时与受援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受援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根据需要,商务部可与援助方签署年度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设立项目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协议,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单位指定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下称项目主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建立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持人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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