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认定标准(掌握)
完全获得标准: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品。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不完全获得标准:货物经过几个国家(地区)加工、制造的产品,多以最后从价百分比标准
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混合标准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原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部分贸易协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A.《亚太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总价值≤55%;孟加拉国≤65%
B.《框架协议》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来自自由贸易区≥40%,即非自由贸易区≤60%
C.CEPA项下的港澳产品不低于30%
D. “特别关税优惠待遇”:受惠国增值≥40%。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5)其他标准
(6)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指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若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A. 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B.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出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C.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时,处于该国或地区海关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