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考试| 贸易培训| 贸易论文| 贸易法规

收藏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jctrans.com/ 2016-12-23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
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含2017年3月31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贸易网评

9月起外贸企业将迎政策好...
自2016年9月1日起,推出五大外贸规章政策助力我国进出口企业,缩减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有效竞争力。 [详细]

财经评论 深度观察

为什么金融业应该依附并且...
目前中国面临着经济增长压力大、价格上涨困境、国内需求疲软、外部需求出现裂纹等现实问题,而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不断...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