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考试| 贸易培训| 贸易论文| 贸易法规

收藏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http://www.jctrans.com/ 2016-03-09

导读: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财政部公告〔2016〕19 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2016-2-18 【生效日期】2016-2-18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docx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物流新闻手机客户端免费下载 安卓用户下载

本文关键词:

评论 
验证码  
提交

[查看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线客服

贸易网评

中美经贸协议何时才能尘埃...
在瞬息万变的世界中,中美经贸协议磋商进程也在不断变化。2019年10月10-11日,中美两国第十三轮高级别经贸磋商初步达... [详细]

财经评论 深度观察

金融开放连续大招释放了什...
在全球经济发展、自由贸易不确定性上升的背景下,中国“以我为主”的开放进程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加速。体现在金融领... [详细]